工资是否已发放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文摘   职场   2023-06-06 00:00   北京  

【摘要】

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能区分转账中多少金额系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亦无法进行合理说明,需承担不利后果。

【类别/关键词】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工资发放记录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孙某入职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孙担任嵊州地区区域经理,负责收取租车费用、维护管理租车司机,同时帮公司招募司机。

后,向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诉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孙某的部分请求后,安丰公司不服,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孙作为劳动者已向公司提供劳动,安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孙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关于劳动报酬的金额,孙主张安丰公司自2019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止拖欠工资。为此,双方均向院提交了大量资金往来转账记录,款项往来频繁且数额不一,多数款项性质无法认定,除2020年2月2日微信转账金额认可为工资外,无法证明其他工资是否支付。安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管理孙的薪资标准及发放依据,现未能提交孙工资清单及明确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安丰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未付工资165000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发放工资产生了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工资。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网约车司机费用,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转账给劳动者,再由劳动者将款项支付给网约车司机。用人单位提供了转账记录,但记录无法区分转账中的金额哪些是工资。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案例索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6民终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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