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能区分转账中多少金额系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亦无法进行合理说明,需承担不利后果。
【类别/关键词】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工资发放记录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孙某入职浙江安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孙某担任嵊州地区区域经理,负责收取租车费用、维护管理租车司机,同时帮公司招募司机。
后,孙某向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诉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孙某的部分请求后,安丰公司不服,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孙某作为劳动者已向公司提供劳动,安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孙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关于劳动报酬的金额,孙某主张安丰公司自2019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止拖欠工资。为此,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资金往来转账记录,款项往来频繁且数额不一,多数款项性质无法认定,除2020年2月2日微信转账金额孙某认可为工资外,无法证明其他工资是否支付。安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管理孙某的薪资标准及发放依据,现未能提交孙某工资清单及明确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安丰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未付工资165000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发放工资产生了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工资。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网约车司机费用,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转账给劳动者,再由劳动者将款项支付给网约车司机。用人单位提供了转账记录,但记录无法区分转账中的金额哪些是工资。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案例索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6民终1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