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选择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可能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争议/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法定退休年龄/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周某出生于1969年3月10日,2003年10月8日入职上海曹杨医药用品厂(以下简称曹杨厂)工作,担任操作工。
2019年3月10日,周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因自身缴费年限不足15年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周某便向曹杨厂申请继续工作,自愿服从遵守曹杨厂规章制度,接受曹杨厂管理。曹杨厂同意并继续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签订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务合同,确定曹杨厂聘用周某为劳务合同工。
2020年7月13日,周某在工作中打扫卫生时摔倒受伤,工伤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周某在曹杨厂提供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载明:曹杨厂于2020年9月30日关闭,因周某与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金。考虑周某工作多年表现良好,曹杨厂决定补偿其两个月工资9,234元。由于周某仍在工伤认定期间,公司为其代缴10月—12月社会保险至工伤认定结束。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争议并无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双方根据确认书内容已履行完毕。
2021年1月15日,周某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费用3,333.2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628.7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2021年3月10日,周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曹杨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双方之间仍应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周某达到退休年龄后,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曹杨厂未为周某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留用周银芳并缴纳社会保险。曹杨厂称继续留用周某系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以满足退休条件。但在周某受伤后,曹杨厂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周某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承担雇主责任,曹杨厂的上述行为可以推定其确认周某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对于曹杨厂认为在周某年满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周某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周某签署的确认书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周某作出该意思表示应系基于其可继续留用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整体权益考虑作出的选择,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周某亦未能举证证明签署确认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故对于周某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继续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如果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劳动者遵守原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原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并代缴社会保险,此种情况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但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此种情况构成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规制。
综上,退休人员选择继续工作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取决于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建议,退休人员如果考虑继续工作,明确法律关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4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