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摔伤的李女士与家政公司的“疙瘩”被法官解开了

2024-12-16 19:57   新疆  

近日,在承办法官多轮背靠背的倾力调解下,当事人李女士终于与某家政公司冰释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困扰各方数月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情回顾 细节再现

2023年10月,李女士在医院照顾家人期间,因某家政公司保洁人员拖地后地面湿滑,李女士在打开水期间由于穿着一次性拖鞋不慎滑倒致伤,造成十级伤残,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事发后,李女士多次与某家政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将某家政公司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家政公司认为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本案主要过错是因李女士穿着没有防滑功能的一次性拖鞋出入开水间,最终导致滑倒致伤,应当由李女士自身承担主要过错。医院则认为其将病房的保洁工作外包给某家政公司,应当由某家政公司负责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在此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开水间拖地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由于地面湿滑致使李女士出入期间滑倒受伤,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李女士各项损失70%的责任。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穿不具有防滑功能的一次性拖鞋出入开水间存在一定的风险,缺乏一定的安全保护意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由其本人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某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柔性调解 如我在诉

本院二审期间,合议庭认为案件并不复杂,法律关系明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某家政公司上诉完全是因为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无法有效化解矛盾。为避免“因案生怨”,合议庭一致认为此案不宜简单“一判了之”。为此,承办法官首先舒缓当事人的情绪,让大家把注意力放在解决问题上才是关键。经多次与某家政公司进行沟通,经过释法说理、分析其过错责任,引导其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不懈努力,某家政公司最终同意当庭支付李女士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是服务行业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对大众人群出入服务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是诚信原则下基于公平正义而赋予的特殊义务,服务行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保障能力的培训,强化责任担当,在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也同样需要强化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由于自身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强化“如我在诉”的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供稿:行政审判庭

编辑:赵禹臣

初审:王   绯

终审:徐冬梅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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