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沟通下,最终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11月甲机械设备租赁站与乙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总价为38万元,但乙公司使用后仅向甲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20万元,双方因为租赁期限、钢管的计量单位问题、合同签订日期与提货单日期问题未协商一致,甲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向甲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剩余租金18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24年4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甲机械设备租赁站认为乙公司应该支付剩余租金18万元,并出示了合同复印件、提货单复印件、退货清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但乙公司认为甲机械设备租赁站计算的租赁时间和计量单位等与事实不符。
为了考虑双方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秉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解决方案。调解期间,承办法官充分保障双方的陈述权,让他们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诉求以及在纠纷中所遭受的困扰。向双方释法明理,结合案情深入浅出地向双方讲解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避免漫长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乙公司向甲机械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18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5万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3万元。至此,案件得以化解。
司法为民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始终以“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为原则,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为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供稿:王海翔
编辑:赵禹臣
初审:徐 敏
终审: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