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的
应否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而用人单位又不肯提供的
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阿珍入职某养殖公司,从事饲养员工作。2023年7月11日,阿珍以养殖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为由,向养殖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对劳动报酬存在争议,阿珍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了阿珍要求给付2021年5月5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的仲裁请求。阿珍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天津市宝坻区法院(以下简称宝坻法院)。
法院审理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珍向法庭提交的工作安排记录不能完整反映2021年期间内的加班情况,未能尽到举证责任,故对于该期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阿珍提交的2022年之后的微信员工群记录及群内的工作安排记录可以证明其加班事实,故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养殖公司支付阿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39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723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注意保留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以便于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对用人单位而言,建议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加班审批流程和程序,规范加班管理,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相关问答
加班费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节假日加班,补休与加班费能不能二选一?
法定休假日当天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对加班费有什么规定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