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承揽”分不清,发生事故谁担责?

2024-12-20 19:33   新疆  

随着第一场雪的落下,农作物收获季节已接近尾声,勤劳的阿拉尔人也开启了下一年度的经营准备工作,冬季修剪果树就是这生产经营管理中准备工作中的一项,但在修剪果树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修树人磕碰受伤的情况。出现该情况,关系如何认定、能否获得赔偿?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修剪树枝受伤产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

老李在阿拉尔种植了40亩果园,2023年12月,因果树需要进行冬季修枝,老李便找来张师傅,双方约定按照10元/棵树进行结算。在谈好价钱以后,张师傅又找到了胡大爷等几人一起为老李的果园修剪果树,在给果树修枝过程中胡大爷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腰椎骨折、肋骨骨折,经鉴定胡大爷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老李知道胡大爷受伤后立即将胡大爷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5万余元。但胡大爷认为是在帮老李修树,双方应为雇佣关系,属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老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胡大爷便诉至法院,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组织了双方开庭审理。庭审中,老李仍认为是承揽关系,自己是将果园修剪树枝的全部工作包给了张师傅,修剪树枝的剪刀等工具也是自行携带,且工作时间也不受其安排,胡大爷是张师傅找来干活的,他们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现在胡大爷受伤,应当由张师傅承担责任,且自己在知道胡大爷受伤后,已经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这两年果园的收成也不是很好,现在胡大爷要求再给他赔偿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一时间也拿不出这么多钱。

本案经开庭审理,因双方是口头达成的约定,权利义务不明确,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双方各执一词,由于该案案由决定着承担责任的人是谁,支付赔偿款的人是谁,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若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才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庭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通过从法律关系、人情世故等各方面向双方明法释理,并启迪双方换位思考“胡大爷的受伤是谁也不能预料的,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希望双方能够理性面对,共同把事情解决……”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各退一步,在老李已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对胡大爷的各项损失再支付5万元,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

此案的圆满结案,既体现了法律尺度,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理情理有机融合,真正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党建和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党员法官模范带头作用,办好小案件,护佑“大民生”,切实展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责任担当,彰显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切实增强职工群众司法获得感。

法官说法

关于承揽与雇佣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雇主的安排、指挥;

2.承揽合同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但这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内部关系,对外的责任承担主体仍是雇主。


供稿:陈鑫铃

编辑:赵禹臣

初审:徐   敏

终审:熊   芳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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