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在朋友圈的一个点赞,竟被员工诉至法院,咋回事?

2024-12-11 19:29   新疆  


员工加班,发个朋友圈;领导看到,点赞表扬。没曾想,领导的点赞却成了证明加班事实的重要证据……

小杨于2016年3月,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用人单位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用人单位的休假申请。2018年7月16日,小杨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6日,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该公司表示,员工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杨认为,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而且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该公司反驳,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劳动者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

法院审理认为,小杨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因此,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2411元,加班费18135.2元。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宝有律师分析,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未达成7月份绩效考核,但该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为用人单位单方作出,劳动者并不认可。即使该考核结果真实,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微信截图能否作为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杨宝有律师认为,劳动者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加班的事实,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用人单位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点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微信截图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需要提醒的是,微信截图在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时,关键是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就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杨宝有说。


链接来源:法治网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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