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不仅是满足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更重要的是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
近日,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甘泉镇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小丽与郭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由小丽抚养,11岁的女儿由郭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两个孩子实际一直跟随郭某生活,2023年8月,郭某通过诉讼方式变更了儿子的抚养权,且不需要小丽支付抚养费。
随着两个孩子陆续升学,生活花销逐渐增加,郭某抚养压力增大,便找到小丽协商,要求小丽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遭到了小丽拒绝,遂将小丽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着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利益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你出尔反尔,当初说好不用我支付抚养费,现在又张口要钱,我给不了。”调解现场,小丽说道。
“离婚协议虽约定了不支付抚养费,但并不能消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听闻小丽的话,承办法官对其释明道,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我情况比较复杂,现在的经济压力也不小。”沉默一阵后,小丽解释道。她和现任丈夫都是二婚,两人的小孩还不满一岁,她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家中的全部开销由丈夫承担,根本拿不出多余的钱。
于是,承办法官向双方表明,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抚养费,父母应当予以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解决。建议双方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孩子日常生活花销情况,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详细商讨。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达成协议,小丽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800元。
“两个小孩的开销会越来越大,以后我条件好了,一定更加积极地承担起抚养责任。”在法官的见证下,小丽向郭某承诺道。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间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