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 | 第969篇
作者 / 沈忱
单位 / 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
近期,岳阳云溪区某村居民田某等四人在得知拆迁消息之后,打起了“突击埋酒”骗政府搬迁补偿费的歪主意,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城陵矶新港区派出所成功侦破,抓获田某等4名违法行为人,为当地政府规避了损失。本案在研究犯罪预备及预备犯刑事处罚的问题上也颇具价值。笔者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和不同观点进行了如下分析,供大家探讨。
基本案情
某村正在进行土地征收,即将开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工作。根据街道及管委会此前对临近村组征收土地地下掩埋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地下掩埋酒按不少于3元/斤的标准进行搬迁费补偿。田某听闻地下藏酒可以获取补偿一事后,与其家人商量,在本村预征收的房屋周边土地里埋“酒”以获取征收补偿。
2024年3月21日,田某联系好洒水车(运送自来水)、工人、挖掘机,购买好800多个50L容量的塑料桶、食用香精等埋“酒”所需要的物资,当晚将800多桶用食用香精和自来水勾兑的假酒掩埋到地下。其连夜挖掘的行为已被周边群众举报,街道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及时制止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辖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田某预埋假酒充真酒,用以骗取征收搬迁补偿款,涉嫌诈骗,于3月24日将田某拘留。经统计,田某埋藏的假酒共计四万斤,按临近村组补偿政策计算,预计骗取搬迁补贴24万元。
最终,田某因实施诈骗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田某是否构成诈骗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预备犯,都会科以刑罚。一方面,犯罪预备行为并未直接对法益造成侵害后果或具体危险状态,对法益的威胁并不紧迫;另一方面,犯罪预备行为的外部形态通常表现为日常生活行为,如行为人欲刺伤某被害人,购买了剪刀,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会带来巨大争议。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格外注意根据《刑法》第22条适用预备犯处罚的实质条件,排除不值得处罚的预备行为。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田某构成诈骗预备,应予以刑事处罚:首先,田某在土地征收工作正在按步推进的背景下,将食用香精和自来水勾兑的800多桶假酒掩埋到地下,接下来即可坐等或主动向征收工作人员商谈补偿事项,属于已经完成了犯罪的准备工作,若无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极有可能着手,对重大法益(约24万元的国家补偿)已造成紧迫的威胁。其次,田某的行为不是正常生活行为,具有典型的非法特征,其大费周章购买塑料桶,装填不能食用的假酒,连夜雇佣工人进行挖掘,并将假酒进行掩埋,该行为不可能有别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骗取补偿款。因此,该预备行为符合诈骗预备的构成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系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应以诈骗预备犯予以刑事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田某不构成诈骗预备,无需进行刑事处罚:该观点主要认为这种行为多是普通民众在特定情境之下“诱发”而为之,相关工作人员容易识破,难以被骗;且本案尚未开始征收谈判,田某可能随时放弃犯罪决意。另外,发现征拆对象有该行为后,征拆方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如果将此类行为作为诈骗犯罪打击,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因此,基于本案属于拆迁时普遍发生的投机取巧行为,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田某不构成诈骗,无需进行刑事处罚。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不宜按诈骗预备犯处罚。判断一非法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预备状态,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的侵害时;二是当某种预备行为接近着手时;三是只有当行为人犯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时。
本案中,田某基于邻近村组有埋藏酒获得搬迁补偿,自己也是“突击埋酒”。但这种用水和香精勾兑出的假酒毫无搬迁价值,政府也几乎不会同意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田某相应搬迁补偿。事实上,政府有关部门简单调查后,又立即将线索移送公安,也说明田某的行为从一开始就难以得逞。如此看来,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是存在疑问的:首先,田某也不确定政府是否同意,其犯意可能随着拆迁工作的深入而随时放弃;其次,田某刚埋下假酒就被制止,而该村组的征收协议尚未开启谈判,距离诈骗的实行行为尚有一段距离;再次,本案中政府工作人员也难以被其拙劣的手段欺骗,很难陷入错误认识,该行为对政府补偿款没有造成损失的危险。
另外,本案的数额也存在不确定性,临近村组的补偿标准仅为参考,田某最终能获得多少“搬迁补偿”是未知的。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诈骗未遂犯的具体立案数额标准,即“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当地数额巨大标准为五万元以上,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诈骗预备的立案标准。就危害程度而言,犯罪预备的危害程度比犯罪未遂要轻,其立案标准必然要高于5万元的标准。本案中,田某制造假酒拟用于获取搬迁补偿的数额,按临近村组的政策可能为24万,但也有可能在后续谈判中被“砍价”,是否能达到数额巨大以上标准尚不确定。因此,公安机关审慎决策,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给予田某行政处罚而不做犯罪打击是值得肯定的。
律师建议
本案田某最终因实施诈骗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拆迁过程中时有出现被征拆对象投机取巧骗取征拆方补偿款的现象,但此类投机取巧行为并不值得被提倡,知法犯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轻者则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涉嫌刑事犯罪科以刑罚。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与读者诸君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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