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企合规的角度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学术   2024-05-29 18:08   湖南  


原创文章 | 第977篇


作者 / 周子豪

单位 / 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顾问咨询事业部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适用人员范围、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落实落地提供了纪法依据,进一步彰显党中央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和鲜明态度,以及依法治企、构建风清气正企业生态的信心和决心。《条例》实施后,将大大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约束,有效促进相关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确保国有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笔者试图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角度进行解读,以期对读者建设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所助益。


《条例》特点解读

本次条例具有“适用范围广”“追责时限长”“行为界定细”三大显著特征。


(一)

适用范围广

适用人员范围广

依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条例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上位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相关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负责人,甚至包括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故本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从通常意义理解的“领导干部”扩大到“重要岗位”,只要承担了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的岗位职责(即俗称的“对事不对人”),均会被纳入本条例的适用人员范围。

适用企业类型范围广

依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企业范围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也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于“参股公司”的纳入且对参股比例未做要求,导致适用企业范围比以往国资监管文件中以“国家实际控制”的标准更加扩大,且超出了多数国有企业习惯以财务会计角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才进行实质管理的要求,值得引起广大国有企业管理者重视。

同时,依据《条例》第五十条,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同时适用本条例。将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也纳入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二)

追责时限长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

这一规定将追责时限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扩大到“在职+退休”全生命周期,且配套了调整退休后待遇、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明确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一致。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三)

行为界定细

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列举描述,广大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当逐条研读并予以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除规定了常见的收受财物、违规发放补贴、奖金等常见违规行为外,对于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也做出明确规定,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企管理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将遭受相应处分。

针对国企合规工作的影响与建议

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各国企单位通过制度建设、建立合规风险库,以防范合规廉洁风险、决策管控风险、资产管理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以及法律风险;通过“三张清单”(风险防控清单、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规范权力与责任义务的关系;通过合规审查、合规后评价等方法,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管理要求,分别取得了有效的成绩。针对《条例》施行后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影响,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强化经营管理程序合规意识,突出“合规”这一行为主轴。

纵观《条例》全文,《条例》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以往的“经济损失”扩大到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履职”而所侵害的管理关系。

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中,从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象看,既有因违反法律法规、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也有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第二十三),这些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处分指向的行为并不是以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为唯一“标杆”,由此《条例》保护的法益客体并不一定必须具备直接的经济性质的、可计量的“侵害对象”,而是保护国有企业内部正常、健康的管理关系。只要破坏或损害这种管理关系,使国有企业遭受政治、经济、声誉上的损害,就适用本《条例》予以处分。

因此,《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传递出的基本信息就是“违规必究”,这与企业合规管理相关文件中阐明的“合规”要求完全契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履职过程中突出“合规”这一行为主轴。

(二)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条例》就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实施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的“规矩”。《条例》的正式出台,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更加具体化、清晰化,将更加有力地推进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企业合规团队简介

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团队律师在担任省、市两级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深度参与了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对企业合规建设相关政策要求有着深入的理解。同时,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参与了湖南高速集团、湖南机场集团等重要省属国有企业合规、风控、内控三体系专项建设,在合规体系建设实践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

周子豪

长沙总所顾问咨询事业部技术主管

>>>  长沙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

>>>  中共党员

>>>  执业律师

>>>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  基金从业资格

执业9年来,致力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及合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领域诉讼和非诉讼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具备投资基金管理、融资路演辅导、财务顾问等投融资综合服务实务经验。作为财务顾问累计撮合投资意向资金4.26亿元。曾担任某国有私募基金公司风控管理人,选投资项目并完成百余家企业的投资前尽职调查。带领团队为湖南发展(000722.SZ)、华升股份(600156.SH)、华银电力(600744.SH)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院、长沙市国资委等上市公司、中央企业、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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