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 | 第995篇
来源:公众号“高博士谈破产”
一谈到破产,很多人从心底里抵触,觉得非常不吉利。我记得去年就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A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广大购房户支持重整“保交楼”,但坚决反对“破产重整”这个法定的名字,认为“破产”二字晦气、今后居住在破产的房子里不吉利,一度闹到省、市政府上访,万般无奈之下,政府协调法院将全部文书改成了“司法重整”这一名字才息访。
其实,破产只是一个既不冷也不热的中性词,具有独特的目的和功能。
01
企业拯救是我国破产法的主要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破产包含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其中重整、和解是排在前面的。我国破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专家指出,破产的目标有两个方面:解决为数众多的债权人之间相互竞合的债权请求;挽救债务人以脱离过去的财务困境。毕竟,经过破产的“浴火重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事业和生活仍将继续下去[1]。而设立重整、和解程序,其重点是通过债权人适当放弃权益,给债务人提供喘息与暂缓的机会,促使债务人经济复苏,以减少采用破产清算方式带来的消极后果[2]。通过以时间换空间,增加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清偿[3]。与清算制度(包括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在挽救债务人方面具有突出的效用,因而被公认为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4]。所以在实务中经常将破产视为“第二次招商引资”,即所谓“不破则不立”“有破则有立”,“破”是为了更好地“立”。
有研究表明,高效的破产制度,在强化新公司设立目标实现、扩大私营企业部门的规模,以及鼓励数量更多的创业活动的开展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债权人回收率较高、办理破产时间较短的经济体中,作为法庭内正式破产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重整程序,主要是借由维系困境企业持续经营和生存的方式,在经济体陷入经济衰退的期间内发挥着一种经济循环作用[5]。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充分说明我国破产法是以企业拯救、而不是以企业消亡为主要目的的。
02
破产是世界银行对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条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该条例第4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该条例第3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该条例第64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自2002年起,世界银行启动对全球营商环境评估,并于2003年起发布首期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该报告成为国际影响力巨大的全球性公共产品[6]。原评估包括十项指标,即“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2023年调整后的新评估指标仍为十项,即“企业准入、企业经营场所、公共设施服务、劳工、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税务、争议解决、市场竞争、商事破产”。而“商事破产”又包括“破产程序规制的质量”“破产过程中制度性、操作性基础设施的质量”“实践中破产程序的效率”3个支柱体系,共分为7个目录、15个二级目录、45个指标。20年来,破产一直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之中,充分说明破产不仅是全球公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界不避讳的一个话题,更是公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界高度且持续关注的一个话题。
03
破产本身是国家大事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有关破产问题”在得到制宪者们短暂的注意和几乎未经过太多的辩论后,授权国会行使“有关破产问题的统一立法”权的破产立法条款就被置于《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当中了[7]。美国联邦破产法的渊源除《联邦宪法》外,还包括《破产法典》、《美国法典》第28篇《司法及司法程序法》和第18篇《刑事及刑事程序法》、《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和《破产官方表格》,等等。
近代中国第一部破产法为1906年颁发的《大清破产律》。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为1986年颁发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颁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发一大批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解释是2011年至2020年陆续颁发的3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文件是2017年颁发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2年颁发的《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国各地还颁发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法院规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说明无论古今中外,破产本身就是国家大事,并且越来越成为法治焦点,越来越符合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的定位。
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说明破产污名化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关注,并要求“切实解决”。海子在《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首诗中说,给每一条河每一座山取一个温暖的名字。虽然破产无所谓吉利或晦气,但立足于东亚文化和中国国情,可以考虑在今后的立法中给“破产”另取一个名字,比如企业拯救、债务清理等等,让“破产”这个既不冷也不热的中性词变得更加温暖。
[1][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M].韩长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
[2]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
[3]贺小电.破产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30.
[4]王欣新.论破产法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6):16.
[5]李曙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指标的法治内涵及制度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6):49.
[6]李曙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指标的法治内涵及制度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6):38.
[7][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M].韩长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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