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可否要回?

学术   2024-08-01 17:46   湖南  


原创文章 | 第988篇


作者 / 吴泉澳

单位 / 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

恋人在交往期间为了增进感情或者其他原因经常会互相转账、发红包。热恋的时候两人如胶似漆,不分你我,相互之间的金钱往来频繁。但是,有时爱情就像一阵风,来得快,去得也快,那么分手后给对方的转账能否要回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9年某男与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同居在一起,在此期间双方互相转账。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某男诉至法院,要求某女返还其在恋爱期间给某女的转账、红包共计1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同时某男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显示其转账次数较多,每次的数额不大,绝大部分为几百元。法院认为双方的转账系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的正常经济往来及同居生活开支······为此驳回了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法院通常会查明转账的性质,双方的法律关系,据此作出不同的判决。该类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赠与

恋爱期间双方通常会转账、发红包。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期间的转账,金额为“520”“1314”“88”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这类转账通常会被认定为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的赠与,这类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除此之外,为了日常生活开支的转账汇款,如购买衣物、吃饭等转账汇款,该类汇款通常金额不大,亦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也不能主张返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四”中也有体现,

该案的裁判要旨认为:“处理彩礼财产纠纷,应当根据给付财物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2、借款

恋爱期间往往会出现“借款”的情况,由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 ,通常不会出具借条。为此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庭审的情况,或者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查清双方就起诉的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  的合意。如果查实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则可要求返还。

3、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仍在恋爱期间就已经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为此该转账可以要求返还。而“彩礼”的给付通常数额大,也会通过媒人、亲属,在举行一些仪式时支付。法院会根据这类证据认定相关的转账是否属于“彩礼”。除现金转账之外,“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的范畴,也可要求返还。

那么如何判断赠与的财物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呢?重庆五中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五”中表明,“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婚约一方给付对方或对方家人的财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彩礼给付一般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本案中,彭某某为与张某英结婚组建家庭,为张某英购买的订婚“三金”及给付张某英及其父母共计16.8万元的款项均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也就是说,法院会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风俗习惯,考虑赠与财物的价值,以及赠与发生时间等因素,来区分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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