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 | 第989篇
作者 / 赵舒齐
单位 / 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摘要
近些年来数字货币的浪潮风起云涌,吸引了全世界观众的眼球,在这场暗流涌动的技术革命中,人们纷纷探出头想寻求利益的碰撞点。在虚拟货币热浪的冲击下,各国政府也注意到了数字货币的大势所趋及其带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但是自央行宣布发行数字货币至今,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依然尚未实现全民适用,其原因是考虑到发行之后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的金融风险、社会安全、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等问题。虽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会带给人们更多的便利,让监管更透明,但不可否认其依然存在技术及法律监管漏洞等问题。
【关键词】法定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技术手段
一
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1
法定数字货币的私法属性
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物权属性
我国民法中“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体物”,一种是“权利”。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以一长串的加密字符组合而成的数字代码,这些数字代码就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存在形式,是一种非物理状态的形态,虽然以一种虚拟的形式存在,属于无形物,但是无形物不等于无体物,其具有民法交易对象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当属于“有体物”的范畴。物权属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当事人对物具有支配性。而法定数字货币的持有者通过私钥等密码即可享有对数字货币的支配权,且这里的支配权与民法中的支配权具有相同的属性,都具有排他性。故而可以将法定数字货币认定为其具有物权属性。
法定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我国民法中对财产的定义是指拥有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法定数字货币在本质上与纸币无二,都是由央行统一发行,全民普遍认可并使用的交易形式,唯一不同的是存在形态不同,故而并不影响对法定数字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其应该具有与纸币相同的财产性。
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动产在我国民法中与不动产相对,主要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法定数字货币的存在形态虽然是一长串的字符,但其拥有物权属性并具有财产价值,能够通过数字加密进行点对点的传输,并不会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当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此外,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拥有相应字符地址的主体即拥有该财产,故而将法定数字货币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且属于种类物的一种。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公法属性
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法偿性。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国家统一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主权做背书的一种信用体系,其当然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并辅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手段稳定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与数字货币的价格大幅波动不同,正是因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在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起到维持经济正常运转的作用。
法定数字货币具有身份性。在法定数字货币的背后,是由一个个专属的数字代码组成,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账号,并掌管该账号的密钥,虽然在该平台上每个主体都能看到其他人的交易信息,但是仅仅是看到某一账号地址转给另一个账号地址的一笔交易,在此过程中并不能知悉交易人的个人信息,这是由该技术的匿名性及分散式记账的特性所决定的。而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信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对交易信息的掌控,也即只有国家方面才能查到交易方的相关信息,而处于交易当中的主体是无法获知的,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
二
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的法律风险
1
技术手段不成熟导致的金融系统紊乱
数字货币的运行依托的是区块链这种技术手段,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匿名性和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上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一个矿工,大家通过挖矿获取收益,每一笔交易都会在账本中记录,形成一个区块,由矿工们通过哈希函数进行计算,得出特定的哈希值,在这种运行机制下,交易双方是一种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只要知道对方账号即可进行转账。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交易者的隐私,同时也为洗钱、涉黑、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绝佳的平台。
区块链技术本身不存在任何好坏之分,主要取决于使用主体的善恶。法定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如果正式向全民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首先可能会出现平台承受能力崩溃,人们无法完成支付,进而导致金融系统瘫痪的后果。其次由国家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会挤压纸币的市场,导致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减少,一旦法定数字货币的支撑技术遭到黑客攻击或者数据链断裂,对我国的经济而言都将会是毁灭性的打击。最后区块链技术对于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甚至为滋生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金融监管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
金融监管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政府,一方是公民大众。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人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冲突也屡见不鲜。由于政府作为维护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强势一方,掌握了全体公民的相关个人信息,可以说公权力的范围是相当大的,相较而言,公民的隐私权极大地受到了限制。在区块链技术中隐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但政府方面可以查询到交易的标的、价格、交易人的个人信息等情况,如此明确政府的权利范围以及应当遵守的保密等义务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3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法律漏洞
数字货币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受到哪一主体的监管。我国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央行统一发行的,央行同时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的重任,法定数字货币当属纸币一类的性质,我国每年发行的纸币数量由每年的供求关系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出台就使得央行面临着如何衡量数字货币与纸币投放量比重的问题,此为一方面的法律漏洞。市场主体丢失本人账号的密钥或者密钥被黑客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导致私人财产的流失,法律应该如何认定事实证据存在困难,此为另一方面的法律漏洞。
三
应对法定数字货币监管困难的方案
1
构建强大的技术支持基础
新事物的发展总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任何事物也总是在发展中不断与社会形势相适应。我国当前所研究的法定数字货币通过“监管沙盒”模式进行试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改进技术。首先,针对庞大的市场主体的涌入,区块链技术应当能够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对后台所能容纳的人数上限做保守估计。同时也应当考虑到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面对国际市场时平台可承受的最大限制。其次在当下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行为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可否认人民大众中或者国际社会中也会有很多技术高手,所以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终端必须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设置多层保护机制,并进行实时更新,优化区块链技术。最后,技术层面可以在保留区块链特征的同时增加对交易的监管技术,由国家专门机构对犯罪交易进行查询,但也应当严格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审查制度。
2
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作为监管的执行人,其权利应当限定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公民的隐私权自然要受到保护,但不代表因要保护隐私权而放弃对犯罪者的追查,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应当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便于经济活动的交易进行。而在市场主体在进行点对点的交易时,双方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纸币交付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有一致性,政府在市场主体的交易过程中充当着监管者的角色,只有出现违法犯罪的交易才会介入。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政府的权利限定为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查,相应的义务也包括对追查到的相关个人信息保密,公民享有与纸币交易相同的民事权利以及隐私权受到保护,相应的存在合法交易的义务,当公民的行为触及法律法规时,权利就会受到限制。
3
完善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
制度是规范和保障事物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情况下,央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应当加入对数字货币的考量,充分考虑到偏远地区人民的使用条件,商业银行的存在价值等问题,实行纸币与数字货币双轨制的同时合理调控两者的比重,以稳定市场为根本,促进资金的流动。此外,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只有政府有关机关才能获取交易的信息,公民难以获取证据,此时的电子证据在诉讼法中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这一问题也是在法定数字货币出台前需要完善的法律漏洞,可以在诉讼法的电子证据一节中进行补充,完善证据的种类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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