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育有一子两女,长子刘大某、长女刘二某、二女刘小某,2008年刘大某病故。刘大某去世后,其妻改嫁,留下14周岁的孩子刘小华,原告便承担起抚养孙子刘小华的义务直至其成家立业。现原告已81周岁,身患疾病,需要长期医治,但缺乏经济收入,原告遂要求长女刘二某、二女刘小某承担赡养义务。前期经过桐木镇平安法治办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长女刘大某一直不履行协议,两个女儿为此多次沟通未果,还引发了激烈冲突。无奈之下,原告依法诉至赵湾法庭。
调解现场
案件意义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多亏了赵湾法庭的温情调解,我们母女三人的感情隔阂才得以缓和。”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刘小某感叹道。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每一个人都要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让年迈的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父母的老年生活更美好。
赵湾法庭“三联”工作法及三个现场工作措施实施背景和具体内容
一、背景
在旬阳广大农村地区,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和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扒、通行权等邻里纠纷案件频发,这两类案件中多数涉及历史积怨和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的“心结”和“事结”相互交织,如若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诱发“民转刑”等极端案件。为有效化解前述两类矛盾纠纷,赵湾法庭在辖区党委政府对诉源治理工作统筹部署和周密安排的基础上,经过前期调研和实践,探索实行“三联”工作法(联动、联调、联访),并配套实行“三个现场”工作措施(现场调查、现场疏导、现场化解),运用源头治理手段,力争将家事和邻里等两大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化在基层,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切实实现在矛盾纠纷处理时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具体内容
【“三联”工作法】
该工作法重点聚焦家事和邻里纠纷,强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坚持诉源治理“一盘棋”思路,各方解纷力量联动、联调、联访,力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矛盾纠纷初期,各基层组织灵通信息、联合行动,先行就地化解;在矛盾纠纷对抗激烈阶段和诉讼阶段,适时启动“三力联调”,集中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切实提升解纷质效;在矛盾纠纷调处后和诉讼结案后阶段,定期联合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回访,主动延伸服务半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巩固矛盾纠纷调处成果。
1.联动——通常适用于矛盾纠纷初期阶段。法庭在接受群众法律咨询时、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所在地的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通报矛盾纠纷情况,全面了解所涉矛盾纠纷的起因、经过、症结点、社会外溢效应和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互通信息,联合研判,在此期间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先行同步进行矛盾调处。
2.联调——通常适用于矛盾纠纷对抗激烈阶段和诉讼阶段。若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无法成功化解矛盾纠纷或者当事人径行选择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时,适时启动“三力联调”,集中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弥合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3.联访——通常适用于矛盾纠纷调处后和诉讼结案后阶段。依照法庭程序将矛盾纠纷处置“结案”后,定期联合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半径,全面了解当事人“结案”后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情况,并同步开展“法治问需”活动,根据当事人现场反馈事项的性质和类别,能现场化解的即刻就地处理,无法现场化解的或者归属于相关职能部门事项的,现场与之反馈对接,并定期汇总上报至各镇诉源治理办公室统一分流化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巩固矛盾纠纷调处成果,力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实质性解纷效果。
【“三个现场”工作措施】
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历来注重“现场亲历性”,鉴于家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特点,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各个阶段,深入案发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一线现场调查涉案情况、现场疏导当事人心理、现场化解矛盾纠纷有其历史逻辑和现实土壤,可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现场调查。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深入案发地、当事人住所地,现场全面调查涉案情况,全面详尽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资料”,为后期化解奠定基础。
2.现场疏导。在案发地、当事人住所地、调处现场,从亲情、友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角度,现场“全流程”对当事人进行“全要素”式心理疏导,以期彻底打开其心中“郁结”,解开其“心结”。
3.现场化解。深入矛盾纠纷一线,借助各类解纷力量和资源,现场协调、即刻反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切实提升解纷效率,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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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赵湾法庭 王红 | 编辑:刘力搏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