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让冷落在“角落里”的孩子有爱更有家

民生   2025-01-23 21:50   陕西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上演“抢娃大战”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一见面便剑拔弩张。一方情绪激动会说:“你要走,我不拦,但孩子必须归我!”另一方会反驳道:“他们也是我的孩子,凭什么给你?”


面对“抢娃大战”,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按下了这场纷争“停止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该解释中,针对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子女的行为,解释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不法行为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一规定的出台,既可以对抢夺、隐匿子女的一方起到震慑作用,也为法官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因抢夺、隐匿子女造成的既定事实而获得抚养权,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最重要的是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隔断,孩子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可以离婚去追求幸福,但不能只考虑自己幸福,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让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和完整的爱。


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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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棕溪法庭 刘强 编辑:刘力搏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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