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她不让我看孩子,我能不付抚养费吗?”原来家住双河镇的小帅自与前妻小花离婚后,小花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小帅探望孩子。当初离婚协议双方商定小帅可以定期探视孩子,同时按月支付抚养费用,如今小帅看不了孩子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双方求助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两人之间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父母离异之后,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亦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倘若探望权未能得以实现,是否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探望权又该如何实现?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避免因探望而影响子女的学习和正常生活。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在现实中,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但这不构成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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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双河法庭 黄若含 | 编辑:贺珍珍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