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女儿跟我没有血缘关系我还有没有抚养义务?”
近日,旬阳市法院双河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小豪和小丽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个女儿。近年来因为家庭纠纷,小丽诉至双河法庭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豪自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患有“无精症”,女儿系借助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并对自己是否对女儿负有抚养义务存在疑虑。通过生育辅助手段生育的子女,无血缘关系是否就没有抚养义务?双方离婚后又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案件调解中,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意愿以及孩子生活状况,最终小豪和小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准予离婚,女儿由小丽抚养,小豪自愿放弃分割部分婚内共同财产抵充孩子抚养费用。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生育得到的宝宝应视为婚生子女。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让更多家庭能享受到天伦之乐,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时,无血缘的亲子关系极可能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为规范亲子关系和保护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该案中,虽然孩子与男方小豪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两人属于父女关系,小豪仍应承担相应抚养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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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双河法庭 黄若含 | 编辑:刘力搏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