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何某将A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起诉至旬阳市法院,称自己通过微信向A商贸公司订购了一批咖啡机,然而预付27万元货款后,A商贸公司一直迟迟没有发货,后何某索性要求退回货款,但也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A商贸公司及李某退还这笔货款。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申请保全是十分必要的。一是防止判决、调解难以执行,确保胜诉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二是能有效及时止损,比如: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防止证据灭失或损毁从而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三是能有效促使双方和解,提高诉执效率,为当事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多重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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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速裁中心 黄浩然 | 编辑:康贤莉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