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驾被拘役,请广大驾驶者引以为戒!

民生   2025-01-21 21:57   陕西  

1月8日,旬阳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朋友家吃饭饮酒,19时30分许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G211国道前往其住所,途中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胡某被公安值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6.7mg/100ml。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危险驾驶不仅对别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侵害,更会让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轻则违反交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春节来临,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做违法犯“醉”的人,共同欢度平安团圆的春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文稿:刑事审判庭 陈芳 编辑:张丽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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