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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值班律师 赵君伟
不可以。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供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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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电话:1883974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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