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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值班律师 张楠
2022年5月6日,即将大学毕业的陈某持“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某软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陈某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30日,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申请工伤待遇,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拒绝。陈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确认与某软件公司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5月6日虽然陈某尚属于在校学生,但其于2022年6月30日即取得毕业证,2022年5月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为全职,并非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且毕业的大学生已达到法定年龄,可以提供正常的劳动,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项“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陈某虽尚未取得毕业证,但已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某软件公司在明知陈某为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下,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考勤管理;陈某从事软件工程师的工作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应确认双方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完全排除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毕业前参加劳动并不意味着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不被保护, 以就业为目的的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6期《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摘要明确指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持续招录优秀人才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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