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完成后受伤,能否得到雇主赔偿?

文摘   2024-10-23 09:30   河南  

来源\网络

本期值班律师  张楠

    

     肖某雇请李某为其运输混凝土,李某运输工作已完成”情况下,在工地摔倒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回顾

      李某受肖某的雇请在肖某的车队从事运输工作,日常工作任务由肖某安排,其工资也由肖某发放,使用的车辆则登记在A公司名下。2022年12月,李某驾驶搅拌车到肖某指定的工地卸建材,待建材交付后,李某签署了运货单准备返程。李某从工地场内穿行时踩到地上泥块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余天,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肖某及A公司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已向工地运输数月,对工作环境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散布泥块的地面上行走过快,导致摔倒受伤,自身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受伤主要原因;肖某作为雇主,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及安全提示义务,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仅为车辆所有者并非接受劳务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综合认定李某自负60%的责任,肖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行走途中滑倒摔伤,自身疏忽大意是受伤的主因,但其受伤尚在提供劳务服务期间,且在受伤也发生在劳动场所和从事劳务相关工作的状态中,作为雇主的肖某对此应当负有相应的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最终,法官结合李某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和所从事的具体劳动之间的关联度综合认定了各方过错责任,划分了责任比例,综合作出了裁决。

      实践中,劳动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可能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也可能是因接受劳务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未尽必要的安全管理提示等原因引起。因此,无论是作为提供劳务的雇员一方还是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都要积极承担责任。雇员在工作时要小心谨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雇主要严格审核雇员资质、做好相关培训,特别是要注重安全教育培训,为雇员配备齐全安全保障器具,还可以投保保险为自身权益提供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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