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文摘   2024-11-17 09:30   河南  

   

来源\网络

 本期值班律师  孙海军

【基本案情】在一合同纠纷案中,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中某公司需向房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因中某公司未履行义务,房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中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房某公司申请追加天某公司、某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对中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为天某公司是中某公司的现任唯一股东;而某实业公司自中某公司成立之日直至债务形成后一直为中某公司股东,且在其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持中某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天某公司。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首先,自中某公司成立之日起,直至债务形成乃至生效裁判文书作出之后,某实业公司均为中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某实业公司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举证责任。在某实业公司未能完成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其作为中某公司涉案债务形成时的唯一股东,应当对中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某实业公司认缴出资为12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7年12月31日。尽管某实业公司在该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前退出了中某公司,在其退出后不到两个月,该案即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中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某实业公司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因某实业公司同时符合两种责任承担情形,故应以连带方式对中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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