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文摘   2024-10-29 09:30   河南  

来源\网络

本期值班律师       孙海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新设立了债务加入制度,《民法典》第552条确立了债务加入法律制度,属于新增条款。债务承担制度是指原债务人将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负责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原债务人因此脱离债务关系。民法典第551条对此明确规定。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虽加入债务关系,但原债务人却不脱离债务关系,与第三人连带清偿债务。由此可见,两项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倘若当事人形成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则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仅可以要求第三人清偿债务而已。由此可见,债务人的数量是这两种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之一,此区别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直接关涉债权的实现可能性。因此,当事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应高度关注两项制度的区别,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审慎签署协议。假如债权人希望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应当选取债务加入的方式并予以明确约定,以增加债务人的数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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