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本期值班律师 孙海军
1、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律所地址:安阳市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1号楼六层
值班律师电话:15037217827
本文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第三方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 直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