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本期值班律师 孙海军
【案情】冉某某系龚某某聘请的驾驶员。2017年4月5日,龚某某从嘉轩公司购买了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于同日挂靠嘉轩公司名下经营;后又购买了重型平板挂车,于2017年10月26日挂靠博皓公司名下经营。2018年4月11日,冉某某受龚某某的指派,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挂车到重庆长寿区某厂区拉货,在该厂区内卷板场十字路口,与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冉某某受伤。2022年5月19日,冉某某以嘉轩公司、博皓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涪陵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涪陵区人社局经调查,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冉某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由嘉轩公司、博皓公司共同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嘉轩公司、博皓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某是驾驶牵引车和平板挂车作为一个整体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中受到了事故伤害,且其驾驶的车辆与嘉轩公司、博皓公司存在相同的挂靠法律关系。冉某某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由车辆被挂靠单位嘉轩公司、博皓公司共同承担其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驳回嘉轩公司、博皓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所地址:安阳市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1号楼六层
值班律师电话:15037217827
本文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第三方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 直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