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家属索赔50万!法院意外宣判:不需赔偿!这次,医方为何能自保?丨医眼看法

时事   2024-11-29 18:00   河北  



对于医院和医疗工作者而言,更细致的管理、更谨慎的工作,极其重要。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在医院,无论是精神专科还是普通科室,病患自杀事件频发,而医院能够免赔的情况很少出现。


今天这起免赔案例,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事件回顾


2022年9月15日,患者王某某因药物中毒,由郭某某陪同前往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某入院诊断为:1.药物中毒;2.2型糖尿病;3.甲状腺癌术后。入院时住院护理级别为一级,并且于当天19时40分医护人员与王某某、郭某某进行了病情告知谈话,同时向王某某送达了病危通知书。2022年9月17日上午6时,王某某从医方住院楼11楼跳楼自杀身亡。


患者家属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近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患者,医方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医方应向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服务及对患者的日常安全,进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首先,医方对王某某实行了一级护理的情况下,另行告知陪护人员24小时陪护,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而王某某跳楼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医方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其次,患方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某的自杀行为与医方诊疗、护理及日常安全管理具有因果关系。


其三,王某某跳楼自杀身亡,其损害后果系王某某故意造成,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患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事件被网络报道后,一波网友进行了辣评:




医院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旦患者在医院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自杀死亡,在追责索赔的时候就会提到医院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义务为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为什么患者在医院自杀为主观故意行为,而医方通常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就是因为在评估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医院存在一些管理漏洞或是没有尽到自杀评估和防范的责任,在患者自杀后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或是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等。


举例说明,患者在医院病房从窗口坠落,或是进入医院楼顶跳下。那么,问题就来了,窗口为什么没有防护?楼顶为什么能够进入?


医院的管理有各种文件,其中有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国卫通〔2014〕6号)对患者安全保障有明确的规定。


规定对医院的各种设置有细致的指标,比如:临空的窗台与地面之间的高度<900mm 时,应安装护栏。护栏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应≥1300mm;三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300mm;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的外开窗应使用安全玻璃;阳台、屋顶平台应有护栏,且高≥1300mm,护栏间距≤160mm,座椅离护栏距离≥1000mm。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活动场所,规定还有一些特殊要求,比如电源插座离地面高度至少为2米,患者可到达区域的窗户应有防护措施或使用防撞玻璃,电梯运行期间有电梯员值守等。


一些中年医生可能都有一些感受,原来病房的窗户可能就是普通的推拉窗,通风、观景都不受限制,后来就加装了限制器,窗户只能推开一半。后来,建了新楼,窗户都是外推的,只能推开一个小角度。还有些医生反馈,自己科室的窗户都是焊死的,无法打开。这些都是预防坠楼事件的措施。


除了门窗、围栏等规定,对于地面的摩擦系数、地面清洁注意事项、楼梯和台阶、电梯、窗外场所、天花板、标志标牌、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卫生间、浴室、呼叫装置、床头柜等各个部位都给出了细致的规定。甚至地面清洁需要采取半幅清洗或清扫操作,并注意设置警示标志都明确规定了。


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注意安全防范,避免患者出现意外的发生。即使患者有一些主观的想法,也能尽量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院内自杀如何进行预防?


虽然各个医院对于院内自杀预防都逐渐重视起来,并对临床护理、风险防范都提出了一些要求、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临床上自杀事件仍旧时有发生。


这里,借鉴一下某些医院的预防措施,看看有没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1.对临床工作人员开展自杀预防培训


对于院内自杀首先要足够重视,提高认识,对于临床工作人员进行态度培训、技能培训和相关知识培训,学习自杀相关理论知识、自杀预警信号、抑郁症的表现、自杀保护因素与风险性因素,掌握沟通技巧、自杀风险评估工具的合理使用、对抑郁症或有自杀征兆病人的识别、对自杀环境漏洞的觉察与管理、自杀应急预案流程等,树立整体护理模式,给予患者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护理。


2.患者所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


为了预防患者自杀,需要对病房、出入口阳台、窗户应用安全防护设计,禁止患者入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攀爬高处的板凳、轮椅、平车等放在工作人员可见处。


3.早期识别自杀高风险患者


可以利用各种自杀严重程度量表、自杀风险性分层量表等工具评估患者自杀风险,通过患者的一些情绪表现发现自杀预警征兆。对于自杀高风险人群加强护理、保证安全,包括对自杀高危病人应在重点交班本上做醒目标识,严格执行床边交接班;与家属沟通,向家属进行预防病人自杀的知识指导;对病房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窗户有无老化、松动或损坏等。


4.加强自杀未遂患者的管理


对于已经有明确自杀行为的患者,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行干预。例如将病人床位调整至靠近护士站且远离病房窗户的位置,不安排单人间;严密检查病房设施,移除病人周围的危险品;病人家属24h留陪并知晓自杀防范相关知识;安排专业人员对患者进行专业的心理评估和干预;纳入重点交班范围;加强自杀高发时段的查房和有效巡视;外出检查一律由家属陪同;病区走廊散步要在护士的视野范围内。


如今,随着社会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社会竞争加剧,国民心理压力大大增加,群众心理健康问题日渐凸显。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罹患心理疾病者增多,病重患者心理状态堪忧,这些问题都导致医院诊疗过程中风险增加。


因此,对于医院和医疗工作者而言,更细致的管理、更谨慎的工作,极其重要。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亦一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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