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城管有权处罚机动车违停、协管有权贴单吗?

楼市   2024-11-23 20:41   江苏  

最近,有市民举报两名郑州城管对违停机动车辆贴单时,拒绝出示执法证且出言不逊。官方回应称“不是执法,是违停信息采集”,回避了他们是否持有执法证及执法资格的问题。鉴于各地(包括郑州)频频出现不明身份人员自购城管制服和全套装备假冒城管的现象,官方理应先向公众说明这两人的真实身份及执法资格,城管执法制服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穿上街执行公务的!(女子自购制服冒充城管抖音表演?郑州市城管局想掩盖什么?‍‍

在《城管圈》,城管有无权力处罚机动车违停、协管人员能否独自贴单,引起了激烈争论。

先说“城管有无权力处罚机动车违停”,各地情况不一,大致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城管有权处罚机动车违停。2020年5月1日起,按照《漯河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漯河市公安局将其承担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移交漯河市城管部门。媒体当年的报道称:“河南漯河交警宣布放弃贴条执法权,交给城管!”“宣布放弃”一词,给人一种交警部门高风亮节、主动放权、不贪恋权力的感觉。城管们心心念念的“城管警察化”,变成了“警察(权)城管化”。

另一种是城管仅对机动车违停具有取证(数据采集)、贴单(告知)的权力,相关证据由交警部门审核后实施处罚,郑州、南京等地皆是如此,城管在整个过程中扮演了交警部门“辅助人员”的角色。在南京,这种“分工”又区分两种情况,主干道机动车违停仍由交警部门“一条龙”取证、贴条、处罚,交给城管贴条上报的是管理难度大的支路街巷。由于支路街巷停车位极度缺乏,城管去贴单又陷入与查处流动摊点一样的困境,多头不落好。

再谈谈城管的协管人员能否独自开展“数据采集”与“贴单”,存在争议的关键问题是“数据采集”、“贴单”是否属于执法行为。即便参考各地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有的明确要求辅警必须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方可开展数据采集和告知工作,如: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三)采集、告知交通违法行为。”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条规定:“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应当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进行:(五)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三)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有的未明确要求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规定较为模糊,辅警可以独自开展“数据采集”和“告知”工作,如: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三)记录交通违法信息”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三)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三)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其中,内蒙古和河南省将“采集交通违法信息”视为执法工作(执法岗位),如: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三条:“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工作:(三)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五)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回到城管的协管人员能否独自开展违停车辆的“数据采集”与“贴单”问题,上述各地警辅的规定可供参考。总体而言,辅助人员(协管)的职责范围日趋扩大,“执法”的概念日渐模糊(如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今后大量的现场执法工作可以改称“数据采集”(如违建“数据采集”),不再被视为“执法”,完全可交由辅助人员完成,执法人员只需在办公室审核即可。

执法人员乐得如此,辅助人员则苦矣。有些人可以随意放弃所谓的“权力”,有些人无法拒绝强加的“职责”,城管协管员成了最终的实际承担者。最苦不过城管协管员,共享经济下,连协管员都能被多部门“共享”,真的好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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