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自家店铺玻璃门上贴了一张A4大小的招聘广告,被城管查处。女子上网哭诉“为什么要接受处罚,我影响到谁了”,引发媒体关注。乌兰浩特市城管部门先是回应媒体称“违反规定,会有罚款”,后又称“是误会,不予处罚”。
作为城管人,我感到窝囊与气愤。原本一个绝佳的城管普法机会,因为当地城管息事宁人、前后矛盾的做法,变成全网声讨城管的舆情灾难。
执法者不讲法律,注定没有好下场。
澎湃新闻迅速发了一篇作者为沈彬的评论《店铺门上贴招工告示,就一定算“违法”吗?》。评论大致说了几点:1、在自家店铺玻璃上贴一张A4打印的招工告示,这个也算违法?类似操作非常常见,难道大家都违法了吗?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1992年发布的,大体上反映了32年前的城市环境和管理模式,难以适用当下;3、小小的招聘告示背后是人间烟火气和商业该有的活力,不应按“违法处理”(哪怕只是口头教育,没有作出罚款);4、引用广东省高院发布的类似判例,证明在商业区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
(注:今年3月,湖南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类似案件,《红星评论》曾发布类似文章,见《店门口贴招工启事被罚,为何与公众切身感受相悖?》)
以上四点,其实并不成立:
1、在自家店铺玻璃上贴招工告示之类的行为,的确算违法,各地城管查处此类案件极多。不能因为“常见”,就误认为合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较早,但并未失效作废;其中提及的“城市建筑物”,从未有过公共建筑物与自有自营商铺的区分,也从无自有自营商铺的张贴不违法的规定,这只是评论者的主观臆断与“从宽解释”。何况,各地城管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大多依据的是所在地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更无“过时”的问题。
3、“人间烟火气”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是否应当按“违法”处理,要依据法律规定,而非一句“人间烟火气”。近几年来,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经济不振,“人间烟火气”被越来越多地提及,要求城管少些执法,多些服务。但是这应该体现在法律法规与各类创建评比要求的及时修订上,否则法律赋予了城管相应的执法权,上级不断提出工作要求,城管不去管要被指责“不作为”,去管吧又被指责破坏“人间烟火气”,多头受气。城管集中了其他部门的执法权,常被称为“替其他部门背锅”,其实,城管更是在为法律“背锅”。
4、我国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某个判例只具有参考性。具体到评论中提及的2021年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案例,张贴招聘广告未被认定为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官的解释是:“广告纸张仅A3大小,完整干净,无残损,字体清晰,内容为员工招聘,没有恶俗虚假等不良内容,显然有别于街头户外的牛皮癣广告,对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并无明显影响,也没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涉案店铺位于繁华商业区,广告张贴位置以及内容等与商业区的整体环境和氛围也是协调的,属于普通公众可包容和可接受的合理商业招聘行为。”
这是该法官个人对“市容”的理解,然而每个人对“市容”的理解与要求都是不同的(如同对“美”的理解),甚至差别极大。城管依照法律执法尚且众口难调,按照对“市容”整洁的个人理解去执法,岂不是更易招致批评?
我可以举出更多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城管对商铺乱张贴的类似执法案例,比如,2018年,《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石景山区城管开展临街商铺违规窗贴专项治理;2020年,上海新桥城管中队发现沿街高层窗户贴着回收家电等字样的广告,并且整幢大楼只有该处存在乱张贴,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教育劝阻,要求清除;2021年,《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南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一处在自家玻璃橱窗内部张贴招租信息的行为(同样是一张A4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五条规定,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以往媒体对城管查处乱张贴给予了很多正面报道,普法多年,同样的案例,怎么一下子说翻脸就翻脸?经济越差,城管越挨骂?
当然,乌兰浩特市城管部门的确有错误的地方,错就错在没有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而是仅以“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执法对象产生误解”搪塞。城管开始时甚至要“封手机号”,最后却决定“不予处罚”,令人怀疑这是迫于舆论压力的让步,还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
当事人上网一哭闹,媒体一介入,城管就慌了神,这是城管的“软肋”。哪怕认错,也要说清楚自己错在哪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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