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碰瓷”本是北京方言,原意指旧时一些混混无赖之辈手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瓷器应声落地而碎,以此敲诈行人。现在“碰瓷”用于形容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用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专门出台了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打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笔者此前经办了一起交通事故“碰瓷”诈骗案,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处理。以此案为例,笔者试图全面解析该类案件的有效辩护思路,希望对同行和面临相似追责情形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述
Z某是一位驾龄超过十年的老司机,喜欢开快车。一次他驾驶自己老婆名下的车辆,变道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剐蹭,交警认定朱某负全责,Z某多次申诉无果,便吃一堑长一智,留下了变道车辆发生事故会负全责的深刻印象。此后,他开车遇到变道的车辆,仗着自己技术好,坚决不让。由此发生了几次事故,变道的车主都被认定全责,按照私了或快速理赔的方式将赔偿金打给了车主,即Z某的老婆卡内。交警发现Z某半年内发生类似事故多达37起,经过调查还发现Z某在事故发生后从不对车辆进行维修,故以涉嫌诈骗罪对Z某刑事拘留。
本案经我们改编和提交还入选了浙江省检察官、律师控辩赛决赛的题目。辩论场上的一时胜负关乎荣誉,现实中刑事诉讼的控辩对抗则关乎一个人的自由与尊严,更是马虎不得。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本案时,Z某虽已被取保候审,但丢掉了原本安稳的银行职员工作。面对极有可能的牢狱之灾,Z某焦虑万分。但他坚称,自己当时只是逞凶斗气,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意图,甚至在交警劝导时,他也明确坚持不改开快车、不让人的驾驶习惯。应当说,Z某给我们律师留下的第一印象是固执、刻薄且唯利是图。但作为专业的律师,我们会理性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觉得不能听信Z某的一面之词,而应当全面查阅案卷,梳理目前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控逻辑,寻找辩点,着力突破指控的论证体系。
二、指控逻辑
根据本案《起诉意见书》的内容,Z某有五起利用前次事故车损骗取后次事故的“碰瓷”骗取赔偿的事实。例如2017年1月的某一次事故中Z某与A车主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Z某车辆左侧划痕;3月的另一次事故中,Z某与B车主的车辆发生碰撞,同样在Z某车辆左侧造成划痕。公安机关认为,Z某利用A车主造成的车损,制造或夸大了B车主造成的车损,骗取B车主的赔偿。类似的指控事实共五起,在案证据中包含共十位车主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
在我们与承办民警沟通时,民警直言Z某还有多起类似的“诈骗”事实,只是由于警力和精力的限制,先将这五起事实移送审查起诉。而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时,情况也不容乐观。现实的刑事辩护中,我们总希望从承办检察官口中得到体现其指控倾向的哪怕一丝丝信息。而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只与我们透露结论,即Z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除此以外并不愿意沟通指控论证过程方面的任何信息。由此,我们只能从现有证据和《起诉意见书》中拆解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指控逻辑。
在案证据中主要包含Z某的供述和辩解、与Z某发生车辆碰撞的部分车主证人证言、部分理赔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Z某修车所去门店店主的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记录、辨认笔录等。结合《起诉意见书》的观点,公安司法机关认定Z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依据的基本事实如下:1.Z某与多位车主发生过车辆碰撞的事故,其中均是其他车主变道加塞,负主要责任;2.Z某很少去修理车辆,一般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修理车损,车辆受损情况严重;3.Z某车辆的车损一般集中在车身左右前侧;4.每次事故发生后,Z某均获得了车主或保险公司的赔偿。公安司法机关以Z某不及时修车、多次发生事故、车损集中于相似位置来认定Z某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Z某确实通过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的认定获得了赔偿。尽管Z某在供述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碰瓷”诈骗的行为,但承办检察官坚持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从根本上动摇检察官的指控逻辑似乎非常困难。
三、类案处理
我们也进行了类案检索,希望从“碰瓷”类诈骗案件的处理中寻找对我们有利的佐证观点。
(2022)粤0113刑初409号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两名叫“致金”、“大傻”的男子(均另处理)经合谋后,驾驶小汽车到本区大龙街金龙路8号对开路段,故意慢驶与同伙配合,由同伙与被害人邓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刮擦,制造交通事故,并以受伤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5000元。赃款由被告人马某某三人分占。
裁判结果: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浙0411刑初202号
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某1与某2驾车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秀洲区、海宁市等地,以碰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邱某、李某等十八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180元。
裁判结果: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4)浙0326刑初44号
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驾驶轿车,在海南省、云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等全国各地多次恶意利用道路交通规则,在可以避让的情况下以故意不避让等方式故意制造两车交通事故106起,从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总计人民币180000余元。
裁判结果: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从这些判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典型的交通事故“碰瓷”诈骗案中,行为人一般是故意制造事故以寻求赔偿。那么区分正常驾驶和故意制造事故就成为了该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
四、辩护路径
从类案处理结果来看,Z某案承办检察官当时的有罪认定观点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在与他沟通时,他坦言这类案件数量不少,他准备研究完手头全部类似案件后一并提起公诉。
为了说服检察官接受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必须从根源处解决问题,即回到全案证据层面,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形成对Z某有利的论证体系。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缺乏充分证据
《起诉意见书》指控Z某的五起利用前次事故车损骗取后次事故的“碰瓷”事故采取的是前后列举的呈现形式。但经过全面阅卷,我们发现,前后两次事故发生时间虽然有先后之分,却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次车损有直接关系。在案证据中,前后两位车主的证人证言均是在事故发生后三年做出的,其对当时的细节表述的真实性不足。且部分车主没有提供事发当时车损的照片,有的虽然提供了照片但无法清晰看出前后两次车损在同一位置。同时,车主的证人证言均显示,事故发生后车主感知到碰撞确实发生,也在第一时间有确认车损的位置,并表示认可自己负主要责任。同时,结合事故认定责任表述的事故经过和车损照片,Z某与他人的车辆碰撞都是对方车辆违规变道导致的,车损也只是轻微的剐蹭,无法认定Z某有故意撞车制造事故的行为。这样看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以前次事故车损骗后次事故赔偿”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二)Z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结合Z某在案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分析其驾车不让人的主观心态。面对他人插队不守交规,他坚定地认为自己作为守交规的一方,完全没必要让行。如果对方停止变道就相安无事,如果对方执意违规变道,发生碰撞也是对方全责。可以发现,Z某在面对别人违规变道时,主观上是一种不愿意吃亏、较真的心态。另一方面,结合Z某朋友的证人证言,我们也发现,Z某开车习惯一向不好,具体表现是“不愿意踩刹车”,在面对别人插队时坚决不让。同时,我们也申请调取了Z某在其中一次交通事故中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其中显示,Z某曾因不服一起交通事故认定其全责,而提起行政复议。这也反映出Z某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十分较真的性格特点。故其之所以发生多次碰撞事故,并不是故意“碰瓷”,而只是较真、不服输。关于Z某不及时修车的做法也有合理之处。根据其妻子的证言,Z某驾驶的汽车的车已经比较旧了,作为通勤用车,Z某并不是很在意车的情况,只有到车辆出现较大的问题才会送修。比起类案中团伙预谋“碰瓷”,Z某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Z某的行为不符合“碰瓷”的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结合在案证据,Z某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对方违规变道,Z某没有及时踩急刹车导致的轻微事故。根据常理可知,一方违规变道时,后车没有及时刹车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发生事故的。此时,如果变道车辆及时停止变道,事故也不会发生。换言之,Z某无法绝对控制事故的发生。故不能认定Z某是故意制造事故发生。
另外,结合常理和类案查明的事实分析,如果行为人意图利用他人违章“碰瓷”获利,自己驾驶档次较高的车辆和加速撞击他人车辆是更“划算”的选择。但Z某本人驾驶的是他人名下的一辆使用多年的手动挡三菱小轿车。另根据在案各肇事司机的证言,Z某与他们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轻微剐蹭,没有出现钣金、保险杠或零部件损坏的较大车损。这也从客观上证明,Z某在面对对方司机违规变道时,没有踩油门加速撞击对方的车辆,以故意制造车损。可见,Z某与这些司机发生的车辆剐蹭是纯粹的交通事故,而非有意制造的骗保事故。
经过我们的全力辩护,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对Z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处理。“碰瓷”类诈骗案看似行为简单、指控逻辑严密,但只要在具体辩护中坚持立足事实、证据,还是可以寻找到一定的辩点。不懈的研究与沟通,就能够在办案中形成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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