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与反舞弊 | 常见侵犯企业利益经济案件报案指引(二)

学术   2024-07-09 09:14   浙江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为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报案实现“最多跑一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滨江公安分局对12种常见的侵犯企业利益经济犯罪从管辖分工、构罪标准以及报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咨询方式等进行分类罗列,供企业报案时参考使用。


接上期分享】


七、虚假诉讼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人、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能够证明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如起诉书、答辩状、开庭通知、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


4、能够证明行为人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如能够体现伪造借款合同,隐瞒债务已经清偿、担保责任已经履行、与他人恶意串通的相关书证、银行流水、转账凭证、鉴定意见、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5、能够证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庭审记录、判决书、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裁定书、通知书、查封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相关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6、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能够体现以下情形的相关物证、书证、知情人证言、电子数据等。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人、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能够证明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通过新闻媒体或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公开捏造、诋毁竞争对手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证据材料。


4、能够证明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给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证据。


(四)管辖分工:由市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九、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假冒注册商标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人、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提供证明报案人享有注册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登记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专用权等。


4、提供侵权人假冒本人注册的假商标,假冒本人注册商标产品的标识,假冒本人注册商标的广告,刊登假冒本人注册商标的报刊,假冒本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5、能够证明侵权人使用未经注册人许可与其相同的商标行为或证明嫌疑人擅自制造,伪造本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擅自制造、伪造的本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相关材料;


6、证明嫌疑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材料。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环食药部门管辖,滨江区公安分局为治安(禁毒)大队。


十、侵犯著作权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人、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证明报案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


4、证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


(四)管辖分工:县级公安机关环食药部门,滨江区公安分局为治安(禁毒)大队。


十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证明商业秘密存在并成立的证据材料,包括涉案信息内容、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信息具有价值、权利人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涉案信息属于权利人所有或持有的材料等。


3、初步证明存在商业秘密被侵犯事实的证据材料,如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证据材料;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材料等。


4、提供涉嫌人侵犯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如技术资料、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产品、技术说明书、产品设计说明书、经营信息资料、订货合同书、订货单、发货单、产品价格表、产品商品降价资料、紧俏物品、商品原材料价格变化文件等。


6、提供涉嫌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材料,如以盗窃、利诱、胁迫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材料;证明涉嫌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材料;证明涉嫌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材料;证明涉嫌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材料等。


7、提供涉嫌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或特别严重损害行为的材料。证明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在三十万元以上证据材料;证明售润损失在三万以上证料;证明造成权利人破产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管辖部门:市级公安机关环食药部门管辖办理。


十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提供证明被非法入侵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及被入侵服务器的过程,包括:什么时间、如何发现服务器被非法入侵的;被非法入侵后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何异常情况;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异常后,对信息系统作了何种的处置措施;在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入侵后,有无痕迹的留存,都有哪些痕迹留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文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增加、删除文件的材料。


3、提供证明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非法入侵后的后果,包括:是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异常或无法直接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流量在入侵前后是否有变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非法入侵后,对单位(个人)经营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


4、嫌疑对象的相关信息。


(四)管辖分工: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


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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