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占达:牛郎变流氓,七夕情人节爱情故事背后的强奸案

学术   2024-08-13 10:18   浙江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一年一度的七夕情人节,牛郎织女鹊桥相会,花送了、饭吃了、烟花也看了,气氛也烘托到位了,有的男同志就认为双方关系是时候再进一步了。殊不知,每年七夕、情人节,不仅是表白、求婚的最佳时期,也是强奸案的高发期,稍有不慎就可能把一段美好的爱情故事变成火烧岛的故事。先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七夕当天约会,酒过三巡后,牛郎变流氓


樊某(男)与张某(女)通过张某1于2023年5月认识,二人于同月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23年8月22日上午,樊某通过微信约受害人张某一起过七夕,张某表示同意、并邀其朋友张某1一同前往,当天樊某还通过美团为张某订购一束鲜花。当晚,樊某、张某、张某1三人先后在火锅店、樊某租用门脸房、KTV等处吃饭、喝酒、唱歌,直到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


后三人再次回到樊某租用门脸房,张某1因身体不适便提前离开,张某也要离开时,樊某欲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便答应一会送其回家,张某就和樊某一起进入了门脸房。进入房间后,樊某将门进行反锁。在房间内,樊某欲脱掉张某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表示反抗,樊某就强行将张某的上衣及胸罩撕烂、内裤脱掉,并抚摸、亲吻对方,并想把自己的生殖器插入对方生殖器内,因张某反抗且双腿并拢,致使樊某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也未能得逞。后来张某挣脱,借他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案发后樊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10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最终法院认定樊某强奸罪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一年。


案例二:恋人吵架,把发生性关系当成解决方案


祝某(男)与郑某(女)于2019年7月底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二人发生过两性关系。2019年8月24日下午,二人在某商场见面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祝某从被害人郑某背后采用搂抱、架胳膊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郑某带往某小区民宿。在室内,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祝某不顾被害人郑某的反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郑某发生两次性关系。次日1时许,郑某借口离开后报警。


祝某辩称其与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从社交软件上认识,七夕的前一天第一次见面就发生了性关系,后多次开房、发生性关系。案发当天,祝某感觉郑某好像背着其出轨了,二人为此就吵了起来。到出租房后,二人继续吵了一个多小时,祝某就去洗澡了,洗完澡就躺到床上,接着把郑某的衣服脱了,郑某说最近和三个男的上过床,问不怕得病吗,祝某说愿意和她一块输液,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对于第二次发生性关系,祝某解释称:我不让她走,她用水壶里的水泼我,水溅到我手上就把我手烫伤了,她把我的手烫伤很心疼,还说你别离开我,她陪我一直在洗手间里冲伤口,她还给我叫外卖买雪糕给我敷手,在等外卖的过程中我俩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而郑某对于二人在房内的说法完全不一样:我俩吵架,我说我要跳楼,祝某就把我拽住按到了床上并脱了自己的衣服,又按住我的手开始脱我的衣服,把我压在身下,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把他的嘴唇咬破了,把他身上抠流血了。后来,我准备拿一个瓷器砸他,他发现后把瓷器抢过去扔到桌子上,把我推到床上,并用随身携带的领带把我的双手捆绑了起来。祝某去厕所接水烧水,我把衣服穿上想走,祝某不让我走,我就拿起烧水壶威胁他,他过来跟我抢,我用热水泼了他,把他的手烫伤了。祝某去厕所用水冲手,为了不让我走把我拽进了厕所,他跟我说只要他射精了就让我离开,我俩就在厕所里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祝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半推半就不算强奸,但让别人冒充自己构成强奸共犯


邓某甲(男)与符某某(女)经网络相识,二人互生好感。某日凌晨1时许,符某某微信联系邓某甲聊天,邓某甲回复称联系出租车接符某某,符某某同意。邓某甲向同事邓某乙借款40元支付车费,并告知约了符某某,提议到宾馆开房,轮流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邓某乙同意。邓某甲与邓某乙到某酒店入住,邓某甲出去购买夜宵,邓某乙独自留在房内。符某某到酒店楼下后,邓某甲让邓某乙将灯关掉、门打开,邓某乙将门虚掩后躲藏。后邓某甲带符某某到房内,房内仅厕所开灯,邓某甲上床抱住符某某,被推开。邓某甲趁机将符某某内裤脱下,欲发生性关系,符某某用脚顶、手推均未果,便不再反抗,二人发生性关系。数分钟后,邓某甲欲再次发生性关系,符某某默认二人已系男女朋友,配合邓某甲再次发生性关系。接着,邓某甲用被子将符某某盖住,咳嗽示意,邓某乙便悄悄上床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符某某误认为是邓某甲,未反抗。后符某某发现对方不是邓某甲,起身寻找手机,欲报警离开。邓某甲让邓某乙拦住符某某,并威胁符某某,制止其报警。符某某寻机离开房间,拨打电话报警。当日下午邓某甲、邓某乙得知符某某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两天后,邓某甲、邓某乙的亲属分别补偿符某某6000元、4800元,取得符某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害人深夜自愿与邓某甲到宾馆房间,已预见到可能与邓某甲发生性关系,邓某甲第一次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虽用手推、脚顶,但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便未再有推阻行为,且在后续发生性关系时均予以配合,从整个过程及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分析,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邓某乙冒充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发现后逃出报警,反映出邓某乙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之后邓某乙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条件,且邓某甲提议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人事前就有通谋,故邓某甲是邓某乙强奸行为的共犯,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轮奸。


最终法院认定邓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邓某乙另案处理。


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分析是否构成强奸罪


由上述案例可以得知,之前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不代表这次就同意发生性关系,同意约会不代表就同意发生性关系,同意与张三发生性关系不代表就同意与李四发生性关系。那么,强奸案件罪与非罪到底应如何分析?笔者建议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来看:


1、事前双方的关系及往来情况。双方事前是否认识、关系如何、吃饭喝酒时的状态和去酒店房间路上的状态等等都需要关注,如果全程双方都很清醒且很亲密,则很可能是不构成强奸罪的重要支撑。如果双方有性关系基础甚至性关系历史,如恋人、情人或炮友、卖淫嫖娼等,则会给强奸罪的认定增加一些不确定因素。当然要说明的是,即使是有性关系基础的,哪怕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也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2、事中双方的对话及肢体言语。事中双方的对话、肢体语言是否符合常理,同样是说“不要”,以不同口吻、不同语气说出来很可能就是两种意思,强奸案件中女方往往因反抗会在本人及男方身上留下伤痕或相关痕迹,案发现场也很可能有物品损坏,如果一点伤痕没有、现场完好无损,特别是有一些“仙人跳”,故意录下“不要”、“不行”之类的话,这就很不符合常理,“做局”痕迹浓厚,很可能成为不构罪的理由。


3、事后女方的行为和精神状态。通常,强奸案中的女方在事后会愤怒、紧张、害怕等,工作、生活都会受影响,如果事发后女方表现如常,则说明女方有可能是诬告。再者,要看事后女方报警的时机、留存的证物等,大部分强奸案都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报案了,侦查机关也能第一时间取证。如果女方事后一直在要钱,很可能是借强奸控告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


强奸罪量刑规定


同样是强奸罪,轻的可能判三年以下,重的可能判无期、死刑,那么具体是如何量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如下: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强奸罪是一个量刑很重的罪名,也是犯罪鄙视链最底层的存在。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此要提醒广大男同胞:一方面,在追求爱情的时候要保持风度,切忌操之过急、害人害己;另一方面,要洁身自好,规避仙人跳、约炮、嫖娼等被错误认定为强奸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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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占达,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企业反舞弊联盟浙江区域召集人。

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反舞弊。刑事辩护与控告领域:有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等案件办理经验;企业反舞弊领域:累计查处案件百余起、累计涉案金额数千万,熟悉各行业各规模企业反舞弊需求,同时担任某上市公司监察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56588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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