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裁判观点汇总

学术   2024-07-29 21:00   浙江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推出了相关典型案例。但上述案例并未涉及具体裁判说理过程,为进一步给实务工作者提供类似案件办理的参考,本文对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案例裁判观点进行了整理汇总,以飨读者。


人民法院案例库共计收录涉电信网络诈骗参考性案例11起,其中境外案例5起,国内案例6起,其中境外案例包含两起为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国内帮助的共犯,以下以是否跨境分类列出:


参考性案例(境外含国内共犯)

观点一:诈骗集团主犯对参与期间的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王某洪诈骗案[(2023)川1802刑初55号、(2023)川18刑终42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14)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诈骗集团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此处的“参与期间”,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计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等事实。本案共查实六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但其中有两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骗,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缅甸参加诈骗集团,故该两笔诈骗数额应排除在王某洪的诈骗数额之外。


观点二: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关注原始存储介质的前后稳定性


参考案例:朱某某等人诈骗案[(2021)川71刑初1号、(2021)川刑终482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11)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或查封状态、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观点三:针对该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参考案例:张某等4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2023)川1325刑初65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16)

审理法院: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电信网络犯罪主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部分原因是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法律意识淡薄。低龄群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围猎目标日益高发。对于未成年人,只要悬崖勒马、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下,区别对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


观点四:诈骗上线虽未归案但可以综合认定“外围”帮助犯,与诈骗上线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参考案例:程某等人诈骗案[(2022)赣1104刑初209号、(2022)赣11刑终392号](案例编号:2023-04-1-222-003)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五、上线未归案不影响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人属于诈骗罪的外围帮助犯,不属于诈骗核心环节。根据全案证据,被告人实施帮助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主观上对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也是明知的,被告人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的被骗后果相关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鉴于电信诈骗远程、无接触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四被告人与诈骗团伙具有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


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而非取而代之。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严重影响网络安全、财产安全、社会安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旨在对网络犯罪中不断衍生出的帮助行为予以规制,该罪名与诈骗罪有交叉竞合,即使两罪竞合,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审判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模式非接触性特征尤为突出,应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正确适用法律,避免架空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帮助行为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


观点五:对主观明知程度较高,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用较大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参考案例:杨某石诈骗案[(2021)云31刑初117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17)

审理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条件,进而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应当坚持全链条惩治,切实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


2.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向其提供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综合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手段、获利情况等情节,妥当作出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主观明知程度较高,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下游电信网络诈骗发挥作用较大,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参考性案例(境内)

观点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恶意诱导及采用反向喊单等多种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亏损以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参考案例:陈某等17人诈骗案[(2021)陕0302刑初3号](案例编号:2024-05-1-222-010)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恶意诱导及采用反向喊单等多种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亏损以获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按照各被告人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惩处。


观点二:多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即使行为人仍有上线,起主要作用的仍可以认定主犯;多次诈骗事实中仅供述较轻事实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及自首,但供述部分可从宽


参考案例:关某清等七人诈骗案[(2021)粤1721刑初204号、(2022)粤17刑终56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12)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尽管行为人共同犯罪中还有上线,但其通过联系上线、发展下线、操作刷单、结算佣金等方式,在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2.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仅如实供述部分诈骗犯罪事实,已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轻于未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的,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如实供述的犯罪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观点三:帮助取款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共犯需判断三点:正犯实行行为完成前介入、与正犯结果因果性、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参考案例:李某彬等诈骗案[(2020)赣0822刑初71号](案例编号:2024-05-1-222-006)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关于“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上游诈骗犯罪尚未侦破的情形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下游的帮助取款行为如何定性,争议聚焦于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款的行为人,在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共同犯罪时,应当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引领,判断是否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符合,以诈骗共犯论处;若不符合,另行判断是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诈骗共犯,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帮助取款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正犯的实行行为完成之前介入;帮助取款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帮助取款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前准备好现金、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随后套现、取现,反复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观点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向被害人支付金钱骗取信任的金额可不计入诈骗数额


参考案例:宋某岩诈骗案[(2021)苏0508刑初912号](案例编号:2023-03-1-222-012)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费用,属于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是,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钱,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所涉数额可以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观点五:诈骗人员实际控制受害人资金后未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犯罪数额涉及多种汇率计算时,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取最低


参考案例:孙某、徐某、周某等诈骗、非法经营案[(2019)津02刑初196号、(2021)津刑终75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06)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实施诈骗行为后,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进行了转账等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资金实际受到被告人的控制时,即可认定为诈骗罪既遂。即使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被告人未成功使用其所控制的受害人资金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2.计算犯罪数额涉及汇率转化的,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或难以确定标准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定换算结果最低值为犯罪金额。


观点六: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数罪并罚


参考案例:张某甲等诈骗案[(2021)粤5203刑初155号](案例编号:2024-04-1-222-015)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点赞在看,感谢关注 



作者简介






 丁明洋,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现任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撰写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其中部分文章发表于核心期刊,并获浙江省检察院一等奖嘉奖,曾就职于某知名律所商事服务团队,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专注于未成年人犯罪、网络犯罪、商事犯罪辩护。Tel:18256902091(微信同号,欢迎交流)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厚启坚信,只要厚积薄发,必将启行千里!


厚启刑辩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我们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不追求最高的收费,我们将秉持专业的精神,力求打造一支最专业的刑辩队伍,追求当事人最大的法律利益。 联系电话:0571-86898968;邮箱:houqilawyer@163.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