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心怡:“COS委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手册

学术   2024-08-28 11:07   浙江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cos委托”由cosplay(角色扮演)衍生而成,通常指一些动漫、游戏、小说爱好者付费委托coser(扮演者)扮演成来自动漫、游戏、小说题材作品里自己喜欢的虚拟角色与委托人约会,参与的双方大多为女性,而委托人会为coser(扮演者)的消费来买单并支付相应报酬。


可以说,随着二次元文化的流行,许多ACGN(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的总称)爱好者在热爱的虚拟角色身上找到了情感寄托。而一部分玩家不满足于在作品中隔着电子屏幕或书籍与喜爱的角色互动,还希望能和这些角色有现实接触。因此,“cos委托”这种新型模式横空出世,委托人寻找到符合自己各项需求的coser来扮演自己喜爱的二次元角色,与自己进行各项约会活动并付费,委托人可以获得不同于虚拟世界的精神慰藉和满足。而在“cos委托”中,不管是委托人还是coser都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谨防刑事法律风险。


一、避雷、瓜条和挂人要注意方式和尺度,以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所谓避雷、瓜条和挂人本质上都是将“cos委托”中的委托人或coser挂在互联网公开平台上,通过各种形式的证据,诸如聊天截图、照片、视频或语言描述等指向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以曝光某些不当行为或公开某些个人信息。一般来说,如果“cos委托”的过程不是特别愉快,委托人或coser认为对方的表现有违自己要求或行为不当,都有可能导致委托人或coser将对方“挂”在公开社交媒体平台上,以供网友们评判或提请注意。但避雷、瓜条和挂人的方式方法或尺度如果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导致涉嫌违法犯罪的后果。


(一)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由于“cos委托”的不愉快经历,委托人或coser将对方挂在互联网上,并使用了侮辱、污蔑、中伤、诋毁的语言作为文案,或捏造、虚构事实诽谤对方,且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虽然规定的是“诽谤他人”,但由于侮辱、诽谤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共用同一条罪状,因此也同样可以适用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即只要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达到一定的点击量、浏览量或转发次数,或者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严重后果的,或者多次侮辱、诽谤他人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实务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诽谤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依法作出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意味着侮辱罪、诽谤罪都属于“亲告罪”,即被害人不控告,法院不受理。如果委托人或coser由于“cos委托”被对方或其亲友“挂”了,并且使用了诋毁、中伤的语言或凭空捏造事实,已严重损害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控告。如果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也可以获得公安机关协助。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表明侮辱罪、诽谤罪可以由自诉转为公诉,由检察机关代为起诉。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即如果侮辱或诽谤他人具备以上几种情形,侮辱罪、诽谤罪就不再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形,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类型之一。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危害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进而对人身权益带来直接损害。由于在“cos委托”中产生了不愉快的经历并没有得到对方的解释或道歉,有一部分委托人或coser可能会选择在互联网上曝光对方的相关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电话、住址、工作单位或学校地址等,以追求网友的批判和避雷。殊不知,在网上传播他人个人信息,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可能触犯刑法。由于真实个人信息的披露很大程度上能够直接定位到某个特定人,因此对于该特定人来说必将造成或大或小的不良影响。即使对方的个人信息是通过“cos委托”这一渠道合理合法获知的,也绝对不能在公开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这些个人信息,否则造成对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滋扰等“严重情节”就可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cos委托”对方的个人信息后,即使没有提供在公开互联网平台上,但自己或让自己的亲朋好友根据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对对方进行骚扰、辱骂、威胁、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等行为,也可能涉嫌该罪。如果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为触犯其他刑法罪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的规定: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二、“亲密”要适度,谨防涉嫌强制猥亵罪的风险,保护好自身安全


由于在“cos委托”中,二人之间的主题是约会,就可能存在部分“亲密”举动。对于具体能够接受的“亲密程度”,一部分委托人或coser会在事先跟对方用文字或对话方式明确,其他可能需要在具体委托过程中进行感受并明确提出“接受”或者“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强行与他人搂抱、接吻也可能构成该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犯罪对象所描述的“他人”即表示不仅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女性完全可能实行一些强制行为,男性也可能会被伤害性羞耻心。即除了传统的男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都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事实上,现在有小部分参与过“cos委托的”当事人也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控诉自己在委托过程中有受到过性骚扰。


因此,即使在“cos委托”中的大部分参与双方都是女性,也可能存在涉嫌强制猥亵罪的风险。一方面,不论是委托人还是coser都要注意分寸和尺度,避免做对方无法接受的亲密举动,在对方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不能用强制的手段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委托人和coser也要充分提高警惕,如果对方的某些动作确实让自己感到很不舒服或羞耻心遭到严重损害,一定不要忍气吞声,必要时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三、涉嫌诈骗罪OR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关键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由于“cos委托”属于新型行业,暂无有效监管和规制,有一小部分人便混入其中,瞄准需求量大、监管不严、警惕性不高等特性,意图行骗。在“cos委托”中,因为委托人是支付报酬的一方,因此委托人被诈骗财物的情况更为严重、概率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数额的认定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某位coser或者假装coser的人引导委托人支付给自己定金或全款,甚至是利用委托人的同理心“借钱”,然后无法联系上,也未提供任何约定好的委托服务或归还借款,则毫无疑问属于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使单次金额不是很大,但多次通过“cos委托”诈骗他人钱财,累计数额达到上述入罪标准的,也将触犯刑事法律。就算在报警后由于害怕将钱款退回,因诈骗行为已经事实上成立并完成,犯罪已构成既遂,无法逃脱罪责,而只能在量刑时考虑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诈骗他人财物,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了“简单粗暴”的被骗钱以外,更多委托人或coser面临的情况是“对方提供服务与约定不一致”。对于委托人来说,其选择一位coser作为委托对象,需要综合各方面进行选择,其中有两个很重要的选择因素,一是外形条件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二是需要被委托的coser提供合理的扮演虚拟角色服务(包括穿着角色应当穿的服饰或委托人希望其穿着的服饰,以及说话风格、行为举止要表现的像扮演的虚拟角色)。有许多委托人在结束了“cos委托”行程后表示很不满:比如coser宣称自己身高有多少,能够垫高到多少,实际上出来以后发现是谎报身高;比如给委托人看的cos照片是通过高度PS修图处理的,真人看起来完全不一样;比如coser在委托当天穿的衣服不是一开始约定的;比如coser全程的表现都很OOC(Out Of Character的简称,指某同人作品创作过程中,角色做出了不符合原著作品设定的行为举止)。而有些coser在结束委托工作后也连连抱怨,由于“cos委托”中一切吃饭、交通等花销都是需要委托人负担的,委托人干脆在一天长达七八个小时的委托中一口饭都不让coser吃,等等。


“cos委托”的法律本质其实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上述“提供服务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与刑事意义上的诈骗有本质区别。虽然有“骗”的成分,但这种“骗”完全没有达到刑事法律规制的严重程度。在诈骗罪中,诈骗人的本质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明明无法提供任何委托服务还意图骗取他人钱财;而合同的瑕疵履行中,虽然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但委托服务已经提供,瑕疵履行人主观上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即使是coser隐瞒真实身高和长相使委托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订立委托,而实际提供了委托服务的情况,最多也只能算是合同欺诈行为,coser主观上只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虽然“cos委托”中可能存在各种违法犯罪风险,但只要委托双方严格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就能够获得非常良好的体验。此外,也要特别提醒各位在路上看到“cos委托”自推的同好们,不要有上去拦截、骚扰、追逐或辱骂委托人等举动,否则情节恶劣的话可能会演变为寻衅滋事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会涉嫌犯罪。


祝各位都拥有美好的“cos委托”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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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童心怡,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初期参与办理多起涉黑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案件辩护,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控告、申诉案件,办案效果显著。对网络犯罪、刑事非诉业务等前沿领域有一定的研究,职务犯罪、传统犯罪等司法实践问题有较深的理论和实务功底。在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年会等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多篇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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