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为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报案实现“最多跑一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滨江公安分局对12种常见的侵犯企业利益经济犯罪从管辖分工、构罪标准以及报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咨询方式等进行分类罗列,供企业报案时参考使用。
一、职务侵占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
2、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具有“职务便利”的证据,如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单位内部审批文件等。
3、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侵占行为的证据,如:本单位财务制度、资金流水、财物去向、会计资料、业务单据等。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侵占的财物归属于本单位的证据,如:购销合同、权属证明、委托协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资金支付结算证明等。
5、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其他证据,如:伪造、变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证明,伪造、变造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自主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等。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由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
2、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具有“职务便利”的证据,如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单位内部审批文件等。
3、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证据,如:本单位财务制度、资金流水、财物去向、会计资料、业务单据,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获得的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的证据,如:收受的货币数量、物品价值,实际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价值等。
5、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如:相关合同、协议、项目书,财务资料,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三、挪用资金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劳动合同、职务任免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等。
2、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具有“职务便利”的证据,如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单位内部审批文件、相关电子数据等。
3、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证据,如:本单位财务制度、相关资金流水、相关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借条)、担保合同等。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如:相关资金去向、相关经营信息、合作对手情况、获利情况等。
5、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如:资金去向、非法活动参与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证据。
6、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其他证据,如:伪造、变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证明,伪造、变造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自主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等。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由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四、串通投标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以及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据,如单位工商注册资料、身份证、工作关系证明、委托书等。
3、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有效的招标公告文件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发布情况证据、邀请投标的相关证据,正式的招标文件等。
4、能够证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证据,如:能够体现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相关书证、资金流水、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5、能够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据,如能够体现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的相关书证、知情人证言,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6、能够证明串通投标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取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以上的证据,如能体现中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等相关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评标、中标相关文件,依据中标结果签订的合同,相关知情人证言、银行查询资料,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7、能够证明投标人采取了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的证据,如资金流水,相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8、能够证明投标人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据。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五、合同诈骗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举报人(包括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涉嫌合同诈骗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涉及多份合同、协议的,应当全面提供。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证据,如工商资料查询结果、被冒用的自然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5、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存在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情形的证据,提交相关复印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等。
6、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不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据,如对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相关资金、货物的去向以及伪造相关资质、伪造取得履行合同的前置条件等。
7、能够证明报案、控告、举报人财物已经交付给被控告、举报人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业务单据等。
8、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音视频资料等。
9、能够证明对方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第三方证据,如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提交的相关书证,以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鉴定意见等。
10、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存在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
11、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拒绝返还、明显缺乏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六、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一)罪名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立案追诉标准:一般认为伪造多枚(3枚以上)印章的,或多次(3次以上)伪造印章的,或使用伪造的印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可以定罪处罚。
(三)报案证据指引:
1、证明主体身份和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报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2、被控告、举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如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3、涉嫌伪造印章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涉及多份合同、协议的,应当全面提供。
4、能够证明被控告、举报人存在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证据,提交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等。
5、被害单位公章的备案资料,证明被害单位的公章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公司唯一有效的公章。
(四)管辖分工:由区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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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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