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or委托股权投资款,你应该如何捍卫自己权益?

文摘   2024-11-06 21:08   广东  

                   俊杰律师团队实习生  中国政法大学 邢璐

 

   近些年来,关于款项性质为借贷关系还是委托投资关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就在2024年11月5日,我们律师团队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庭代理了一宗关于百万款项性质争议的案件,案件审理程序为简易程序。

       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因打款前双方并未明确说明款项性质,后期因项目停工被告无法及时打款,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该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主张为委托投资代持关系。我们律师团队为被告代理人,在开庭前我们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查阅相关证据,以最大的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在2021年分两次向被告打款百万元,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仅在聊天记录中提到“合同”字眼,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向第三人A打款投资某地一项目,并与A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第三人A再与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原告对投资项目情况知情。被告在收到投资项目分红后多次向原告打款,未到半年,投资项目关停且不再复工,被告再未收到股权分红,因此与原告产生纠纷。双方对百万款项性质产生纠纷,对被告打款的款项性质也存在争议。
  庭审:


  我们代理被告方出庭为其捍卫权利,此次开庭被告并未一块出庭,但在开庭前积极与我们团队沟通交流,将案件涉及到的手机在开庭前提交到我们团队中,并联系案件相关证人出庭,证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提供了手机,以便我们在质证过程中核实证据。
  我们团队主张原告和被告构成委托投资代持关系,我们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合同履行方式等对款项性质进行论述,原告方代理律师对我们的主张持否认态度。
  我们团队了解案情后发现,原告在向被告打款时并未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却在知道投资项目关停后以项目存在风险为由向被告提出签订借款合同,将投资风险转向被告,我们认为原告主观上存在恶意,违背了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被告以开玩笑的语气迎合了原告的要求,但被告当时认为投资项目仍然具有收益的可能性,没有评估借款关系的后果,被告没有追求借贷合意的效果意思,不构成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我方认为款项的性质并非为借贷关系。其次,被告在收到A的股权分红款后积极转交给实际投资人原告,且在考虑到原告困难情况与项目情况,出于双方的情谊被告垫付了原告的投资分红,被告在项目停工后也积极了解项目的进展,对原告投资的损失并没有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情况,因此我方认为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投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阅卷后在庭上询问原告面对如此巨大的金额,为何在打款时不与被告签订欠条,原告沉默不语。法官提出的观点我们团队在了解案情时也有发现,笔者在此也提醒大家,与他人涉及到金钱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此次开庭中我们团队也深刻地感受到法官的专业性,严格把控庭审节奏,维护法庭纪律,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原被告询问案情、听取双方的意见,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我们在法官的带领下仅用了一个半小时结束了第一次庭审。
复盘:
  结束后我们团队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讨论和总结,孙律师以过来人的身份提醒我们在开庭前一定要准备好纸笔,对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言论要及时记录,以便于我们及时对该观点和言论提出反驳以及意见,更好的维护我们当事人的权益。最后,希望大家在投资或借款时要合理分析双方的经济能力、经营的风险等,尽量选择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法律活动,减少自己的损失。


广州房产股权律师孙俊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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