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俊杰团队实习人员
2024年10月31日,一起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我参与旁听。初次来到广州中院,崭新的深红色大楼、庄严肃穆的门头让我眼前一亮,国旗,高高飘扬在中院前宽广的天空上,国徽,高悬在法院庄严的大门上。经过证件查验、安检流程后,我来到了新审判业务大楼。一楼进门处设置有楼层导航图,依次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区、立案自助服务区,各区域没有阻隔、一览无余。邮政、银行、公证和便民服务都前移至窗口,很人性化的是还设有检察官、律师休息室。这栋楼面积很大,分为西区和东区,我按照传票上的开庭地点去寻找位于东区的第58法庭,多个一站式办理窗口整齐排列,各种可供自行操作的电子设备,充分地体现了智慧法院的科技范儿。广州中院的法庭数量不止100个,1楼有第一法庭至第四十四法庭,2楼有第四十五至六十四法庭,3楼有第六十五至八十四法庭等。此外,还有调解室、证人室、翻译室、医务室等专门设施,规模大气磅礴。
本案与一审阶段一样,都适用独任制。在二审中也是可以由法官独任制审理的,但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和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裁定的上诉;案件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独任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有提出程序转换的权利。这些规定确保了独任制审理的适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找到第58法庭后,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先核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代理人信息,告知诉讼权利,宣读开庭纪律,告知庭审人员组成,询问双方是否回避,以上信息都确认过后宣布开庭。在今天的开庭中,我意识到庭审迟到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此外,如果被告反诉的,也可以缺席判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一定要按时到庭。
该案是自然人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发生在疫情期间。在一审中,我方作为被告应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不理想,我方被判处支付两个月租金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我方当事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与朋友商讨共同盘活资产,为解朋友燃眉之急,答应与之签订租赁合同,且转出租金和押金,以图账目好看,吸引股东投资。租赁期限为6年,从2022年4月起算,租赁标的物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道富石路5号广州方合引力大厦4间房。后来,“承租人”并未实际使用房屋,又加上处于疫情期间,难以展开经营,向“出租人”表示请另寻下家,“出租人”不久后将房屋另租他人,现请求我方给付2个月的租金、水电费、逾期支付利息。这中间还涉及10万元的保证金已经被扣除,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违约,10多万保证金不再退还。
在一审原告方各项证据支撑下,我方处于不利处境,毕竟有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关于保证金不退还问题,我方应在一审期间,将此问题另案起诉,本案中,租赁标的物未实现真正交付,未达到交付标准,焦点是究竟哪一方先违约?是出租人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还是承租人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在一审中,法院未对保证金问题做出处理,被搁置到二审中。
团队预判本案想要结果反转有较大难度,法院这边提出书面审理,在这一点上我有所收获。团队承办本案的周律师与当事人再三沟通确认,坚持开庭审理,为这个案子二审争得了一丝生机。
二审庭审正常进行,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我方上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了起诉状,又被上诉人提出答辩意见。随后我方对主张进行举证,被上诉人提出质证意见,最后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展开辩论。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可否同意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经过几轮沟通,对方律师说有意愿,但需询问该物业公司股东意见。股东们没有及时给出决断,法官同意在开庭后7天内,如能沟通成功,就按调解办法处理。最后,法官请双方就自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发言作总结性的陈述。总结性陈述就是简明扼要地重述案件的关键事实和经过,强调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细节,对出示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阐述证据如何支持己方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此部分应具有针对性与说服力,内容应紧密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避免冗余。
期待本案最终以调解成功,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来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