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Crew Compliance 船员合规
3.4.1. 休息时间、记录和监控
有一个有效的系统来记录和监测船上人员的作息时间,以满足船舶适用的 STCW、MLC 或法规要求。
IMO:MSC.1/Circ.1598 疲劳指南。ILO:海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 OCIMF:管理海员工作休息时间的相关适用要求的指南。
IMO/ILO:制定海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海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格式的指南确保有有效的系统管理船员休息时间和疲劳。
OCIMF:管理海员工作休息时间的相关适用要求的指南 。
第八章值班 8/1 条 适于值班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为对依据 STCW 规则 A-VIII/1 节的规定而负有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制定和实施休息时间A 部分第八章 关于值班的标A-VIII/1 节 适于值班对所有负责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船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每 24 小时内最少 10 小时;并且每 7 天内 77 小时。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 2 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至少要求有 6 小时,连续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 14 小时。履约方可豁免于上述规定 2.2 和 3 中要求要求的每 7 天内不得小于 70 小时休息时间。2.2 中的每周休息时间的豁免应不得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豁免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豁免持续时间的两倍。2.1 中的休息时间可能被分成不超过三段,其中一段至少为 6 小时,并且其他任何一段不得少于 1 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 14 小时。豁免在任何 7 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 24 小时时 间段豁免应尽可能考虑B-VIII/1节中有关防止疲劳的指导。
检查指南
船舶经营人应根据 STCW、MLC 或适用于船舶的监管要求制定程序,确定休息时间的管理和记录。船舶经营人应提供一套系统,在考虑任何准许的例外情况下,记录船上每名船员在任何 24 小时及 7天内的休息时间并由此计算符合规定的情况。系统应识别任何不符合控制要求的地方。个人应在日常记录上做记录,以确定他们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做的工作。至少每月向岸基管理人员提供休息时间不合格的报告。期望岸基管理人员确认任何显著的不符合程度与此问题相关的“显著”被认为是3天或3天以上,任一人(或多个)在任何30天内的不符合。
检查官的行动建议
查看且如有必要审查,明确如何管理和记录休息时间的公司程序。审核休息时间记录表,并且核实满足 IMO/ILO 格式。 审核休息时间记录,并将其与最近完成工作的日志和其他记录进行比较,核实休息时间记录真实地反映了船舶和单个海员的活动。审核提供给海岸管理人员休息时间记录的总结报告,核实管理人员已确认收到总结报告,并对存在的重大不符合项采取了行动计划。
查看的建议行动包括:
加油操作,包括抛锚和加油船靠泊。装卸作业,包括进出航道和系泊作业。过海峡或内陆水道时考虑的随时准备的要求,比如新马海峡、土耳其海峡、英吉利海峡、多佛尔海峡等等。出坞以及返回营运前准备。持续能见度不良中的航行。大量的洗舱作业。大量的封闭场所作业。应考虑满足公司程序相关的:驾驶台团队组成。机舱状态,以及当需要有人值守时,轮机团队的组成。货物和燃油操作的监督和管理。系泊和锚泊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应急反应演练的开展。建议的活动和考虑事项并非详尽无遗,检查官在核对记录时应运用专业经验,同时将文件审查限于单一操作或不超过三天的期间。
需要的证据:
规定如何管理和记录休息时间的公司程序。前三个月的休息时间记录,该记录可以是船舶主管机关接受的纸版或电子版,分别由船员签字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阅读休息时间记录总结报告,显示前三个月每个休息时间的不符合。就“重大”休息时间不符合,与船舶经营者的沟通。可以查看前三个月船舶活动的日志和其他记录。
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
无规定休息时间管理和记录的公司程序。陪检人员不熟悉公司程序,该程序规定了如何管理和记录休息时间,以及/或记录和监控休息时间和任何不符合情况的工序。休息时间记录不是 ILO/MLC 格式,该格式应能清晰的反映出任意 24 小时或 7 天的休息时间的符合性。经船长或其授权代表批准的船上所有船员均无由船员签署的纸版或电子版休息时间记录。查看休息时间记录,表明人员未完成休息时间记录以准确反映其工作和休息时间。没有证据表明休息时间的符合/不符合计算。没有证据表明,每月通知了岸基管理人员船上休息时间的符合水平。没有证据表明,岸基管理人员确认了休息时间不符合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