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6个私人户收取货款、隐匿2330万未申报被定偷税
财富
2024-11-06 07:02
上海
现场核查无果,案件调查遇到瓶颈。检查人员重新分析案情,在回溯前期核查工作时,涉案企业与加盟商曾有诉讼,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中草药油生产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检查人员调查确认,该企业2017年—2019年经营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方式,共隐匿收入233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企业相关税款及罚款已征缴入库。2024年初,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外省市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称,在2017年—2019年期间,曾与泰安市一家名为Y公司的中草药油生产企业进行商业合作。在此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除提供对公账户外,还会提供股东的私人账户信息,企业有很多货款和商务往来款项均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收取。举报人认为,该企业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举报人随信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Y公司股东的两个银行账号、部分银行交易流水,以及《货款说明》《销售代理协议》等证据材料。收到举报信后,第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析,发现举报人提供的《货款说明》确系出自Y公司,并且其中有关条款明确提出客户货款须汇至相关个人账户。此外,部分银行交易明细资料也显示,该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确实曾收取过备注信息为“货款”的汇款。鉴于举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高,第一稽查局决定立即对Y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调取了Y公司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票明细等资料,对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案头分析。Y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中草药油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查人员查看了举报信中提及的2017年—2019年期间Y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该公司这3年申报收入分别为8.3万元、35.15万元和153万元,虽然收入快速增长,但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款数额却没有明显变化。2019年之后的申报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又迅速回落至10万元之内。熟悉辖区行业和小规模企业经营特点的检查人员心生疑惑:近几年企业所在行业不曾出现市场供求剧烈波动的情况,该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应该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但从Y公司申报情况看,企业收入却呈现大起大落的过山车式状态,这并不符合经营常理。接着,检查人员分析了举报人提供的部分纸质银行流水单据,发现这些单据时间上并不连续,虽然显示有备注“货款”的款项汇入Y公司两个股东账户,但存在数据零散化、碎片化等问题。于是,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取了Y公司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两个股东个人账户,以及企业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查看。他们发现,Y公司对公账户和两个股东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十分庞杂,尤其股东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信息,核查时间段内,每月都与几十个个人银行账户有款项收发往来,其中不少来款的信息备注中都有“货款”字样。检查人员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企业对公账户、两个股东账户中备注信息有“货款”字样的汇款进行筛选,并对这些汇款数据进行了统计。他们发现,2017年—2019年,Y公司对公账户、两名股东个人账户中收到的备注有“货款”字样的汇款,有1000多万元,这与其申报收入差异很大。针对涉案企业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Y公司进行突击核查,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和货物仓储等情况,同时依法调取账簿凭证等相关经营资料,寻找线索和违法证据。检查人员到达Y公司经营现场后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并不大,仅有两间小厂房以及三台设备。厂房中工作人员也不多,现场仅有两三名工人在进行产品灌装生产等工作。此外,企业库房面积也不大,只存放了十几箱中草药油产成品。在检查现场,检查人员见到了Y公司负责人杨某。杨某向检查人员介绍说,Y公司主要从事中药油生产销售业务。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紫草等中草药,经过加工处理,将提取物与橄榄油等添加物搅拌混合后,灌装制成中药油产品。因为生产流程不复杂,因此企业设备不多。企业的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分布在国内各地区的加盟商来完成。当检查人员询问企业是否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时,杨某表示,因为资金周转等原因,企业曾让股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拆借和借款。以前经营年度业务多,忙不过来的时候,的确曾经用股东个人账户收过一些货款,但数目并不多。后期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企业与加盟商产生了纠纷和一些诉讼,这些款项陆续都作了退款处理。杨某称,企业都是据实申报收入,税款缴纳方面不存在问题。当检查人员要求杨某提供向加盟商退款的相关证明资料时,杨某却以时间久找不到等为理由,拒绝提供。随后,检查人员要求杨某提供企业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但杨某只拿出Y公司一部分账簿资料和凭证。杨某称,目前企业只有这些核算资料了,其他资料之前在企业搬家的时候不慎丢失,为此他还辞退了一名员工。检查人员核查了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但从中并未发现有价值线索。检查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再次梳理分析案源线索和案情,并回溯前期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杨某在现场核查时曾提及“企业与加盟商产生过纠纷诉讼”——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检查组研讨后认为,既然Y公司曾经与加盟商发生过诉讼,那么,在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是否向主审法院提交过有关收款和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从法院的判决文书里,能否找到涉案有价值线索或证据?检查人员立即登录相关网站,对与Y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主审法院的情况作了查询。随后,对审理Y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法院进行外调。在法院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调取Y公司诉讼案件的案卷、判决书等资料。经过梳理分析后,他们发现,Y公司检查年度曾与多家加盟商发生过纠纷。Y公司在应诉时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显示,该企业除用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外,还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过货款。从法院提供的案件资料中,检查组发现,除举报线索中显示的两个股东账户外,该企业还利用股东开设的另外4个个人账户收取过货款。检查人员再次约谈杨某。在出示外部核查相关证据的同时,要求杨某解释说明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相关情况,但杨某仍坚持“个人账户收取的货款已作了退款处理”等说辞。检查人员于是对杨某进行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税务机关开展核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调查,按照警税协作机制,后续警方会介入调查。随后,检查人员向杨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再次要求其提供与产品销售相关的经营资料。迫于压力,杨某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一份各地区加盟商名单,以及与加盟商签订的20份《销售合作协议》。检查组对《销售合作协议》和加盟商名单中的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从中整理出与Y公司存在商业往来活动的23名企业人员信息。为确定企业真实收入金额,检查组兵分两路,一路人员结合Y公司加盟企业名单信息,对Y公司对公账户、股东用于收款的6个私人账户,以及23名涉案企业人员的账户资金往来流水进行核查。同时,通过派员赴外地实地核查、发函请加盟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外地加盟商与Y公司购销业务、货款往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退款等予以核实。两路核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对碰”分析,去除企业退款和其他与Y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数据后,检查人员确认,检查期内,Y公司通过采取股东6个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共取得销售收入2526万元,而企业在此期间只申报收入196万元,少申报收入2330万元。随后,检查组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杨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杨某无话可说,只得承认了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经查,2017年—2019年经营期间,Y公司通过采取股东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虚假申报方式,共隐匿2330万元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第一稽查局依法将Y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企业涉案税款已追缴入库。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股东的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虚假申报逃避纳税。本案查办过程中,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账簿残缺、无账可查等不利情况,检查人员抓住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细微线索,聚焦涉案企业货款收取方式,在司法部门协助下,通过确认企业收款渠道、核查加盟商身份、调查核实企业货款真实数额等一系列工作,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证据,使案件顺利查结,确保税款不流失。本案的核查过程,为税务稽查部门如何查办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思路。重视细节,善于从细微之处寻线索。企业经营现场核查,是检查人员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寻找违法线索证据的重要举措。现场核查具有场景复杂、变量多、突发情况多等特点。面对企业众多的人、财、物信息和繁杂的生产经营资料,甚至拒绝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不仅要灵活应变,而且须心细如发,善于从细节中寻找线索。本案中,细心的检查人员即是从企业人员的一句不经意话语中,发现了核查线索,通过深挖追踪,突破了案件调查瓶颈。借助第三方力量,加快调查进程。随着税务、公安等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机制的建立,税务机关查处、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活动的效率正不断提升。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应依托部门合作机制,有效借助司法等部门力量,提高办案效能。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帮助下,获取了涉案企业收取货款个人账户的详细信息,最终通过缜密核查,锁定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证据。--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