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入股,能否申请递延纳税?
财富
2024-11-02 07:02
上海
2018年,自然人甲和乙,成立的合伙企业A,各占60%和40%的份额。2020年,以合伙企业名义申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以此对外B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上述文件中的“企业”,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入股,应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根据其填表说明,其仅适用于个人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仅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因此,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无法填报上述两个备案表,难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无论从财税〔2016〕101号的立法目的看,还是从税收公平性角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都应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中,《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的填表说明,影响了填报操作。上述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议从完善税收表格设置的角度,加以完善。 不过,需要提示的是,个人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其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其税目是“生产经营所得”,两者在税目、税率上均有差异。 如何才能避开合伙企业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难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盲区”?转自微信公众号税芝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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