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生产企业将外购货物、委托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以“自产货物”名义申报出口退税,未按规定要求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申报呢?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善意取得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详见本文第二条《业务类型代码表》内容,以下简称“详见代码表”)。
2、属于配套出口的外购货物(详见代码表)。
3、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其内部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详见代码表)。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详见代码表)。
5、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两个重点需关注:
重点1:只有从未发生上述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视同自产”,这是首要前提。一旦如果曾经发生过上述违法行为的,就不再有“视同自产”申报退税资格。重点提醒曾经接受过虚开专票的生产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出口行为将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重点2:委托加工货物若要“视同自产”,应做好以下三项:
一是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
二是委托方必须取得受托方就加工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重点提醒委托加工收回再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受托方一般纳税人的需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需取得专用发票!
三是委托方须准确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时正确归集加工费结算清单、支付凭证及发票。其中加工费发票需必须明确具体加工内容,如袜业的织造、包装、缝头、定型等加工费用须分开准确核算。
(一)相关规定: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根据现行规定,按照《业务类型代码表》,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改正。
(二)(诸暨市生产企业常见“视同自产”)业务类型代码表
序号 |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 业务类型 |
37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 STZC-02(视同-符合外购) |
38 |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STZC-03(视同-配套出口) |
39 |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STZC-04(视同-集团收购) |
40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 STZC-05(视同-委托加工) |
45 |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STZC-10(视同-外购设备) |
深圳税务:出口退税要分清“自产”与“视同自产”
近期,由于国外新能源汽车电池市场需求暴涨,不少新能源汽车电池出口企业在短期内产能供应不足,于是通过国内采购来补充出口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未能准确区分“自产”与“视同自产”,导致出口退税风险。下面讲一个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风险点。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今年初,A公司与国外客户签下一批大额采购订单。由于出口订单量增长极快,A公司自身生产能力不足,在客户要求交货期限内,无法足量产出。于是,A公司从母公司购入一批价值约1000万元的相同型号电池,并将电池出口销售给客户。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A公司未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全部按照自产货物进行了申报。
税务人员在审核出口退(免)税数据时发现,A公司出口退税额激增,出口销售规模与产能不匹配。经核实外购货物的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税务人员认为,该项外购货物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但企业财务人员未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经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正确填报业务类型代码,A公司成功申报并享受了出口退税约130万元。
如果A公司未准确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按照税法规定,其本次出口的外购货物,将按照免税申报进行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税费成本将大幅提高。
生产型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将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进行区分。如非自产货物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前,应提前咨询税务人员,并根据要求提供资料,避免因错误申报而导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办法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出口, 实行免抵退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视同自产也就是生产企业外购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可以按自产货物享受退税,只是在退税申报系统里,在《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录入》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①企业外购产品后出口的货物,又不满足视同自产条件,则实行“免税”政策进项税额转出。
②可以做视同自产的前置条件: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并满足以上条件 。
③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清楚外购的满不满足条件,或者就干脆按自产的进行退税申报,这样会有很大的隐患。我们的建议是,如果是外购的,觉得符合条件,都按视同自产(退税系统里选视同自产类型)进行退税申报,然后提供自查表,不要怕麻烦,最多税务审核不符时,红冲做不予免抵免税,如果是视同自产,而你在申报的时候没选视同自产类型,对外购货物未加注标志的,按不实申报处理,除增加工作量,还有可能对企业征信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请大家重视!如果金额不大,或者以后没有这类产品出口了,怕麻烦的话,可以直接做不予免抵免税,进项转出。
④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申报,在客户端反馈通常会有疑点,会显示“跨大类商品首次申报,请注意核实”,企业需提供相当多的资料供税务审核,有些地区还需上门核查。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