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籍税:应对资产外流的税制安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及资本的跨国流通日益频繁。大量高净值人口以移民为手段,将在国内创造的生产收益或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或司法审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主权,多个国家研究制定弃籍税制度。
弃籍税旨在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
今年6月18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IOM)发布了《世界移民报告2024》。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移民人数显著增长,目前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达到约2.81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较于1990年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经翻一番。
为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多个国家对于弃籍税设计不同的制度规定。关于弃籍税的性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弃籍税并不是一项单独税种,而是一项税制安排。目前,设置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1972年)、德国(1972年)、瑞典(1983年)、澳大利亚(1985年)、丹麦(1987年)、新西兰(1988年)、美国(1992年)、挪威(1992年)、奥地利(1994年)、荷兰(1997年)、法国(1998年)、英国(1998年)等。
美国弃籍税体现“从富而征”特征
从各国制度设计来看,美国的弃籍税最具代表性。美国弃籍税制度的雏形始见于1966年《外国投资者税收法案》。20世纪末期,大量高净值美国人以放弃国籍的方式逃避税收义务。为此,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弃籍税制度。2008年美国对弃籍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目前,美国的弃籍税制度更加体现“从富而征”的制度特征。例如,其征税条件包括了近5年年均所得税超过规定数额、个人全球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无法提供近5年足额缴税证明等。此外,美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弃籍税也是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净值人群通过放弃美国身份实现避税。
科学构建弃籍税制度的几个要素
基本原则。从各国经验来看,弃籍税制度的构建围绕以下原则展开。一是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均规定了公民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有权离开任何国家,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国籍。弃籍税的设置应以促使纳税人承担相应社会义务为目的,而不可成为禁止纳税人离开一国的手段。二是合理行使税收主权。充分考量经济关联性,包括财富来源地、财富所在地点、执行地和所有人居住地四要素,以增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运行,避免双重征税。三是充分保障税收公平。既要保障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也要保障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确保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纳税能力一致。
纳税主体。概括来说,弃籍税的纳税主体,应为退籍的本国公民。但仅仅以国籍作为标准,还不够充分,居住时间也应该纳入考量。实施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往往设置一定的免征额,以实现对于富人的精准筛查。在确定弃籍税纳税主体时,应综合考量其总资产、净所得等,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标准适时调整。
征税客体。考虑到弃籍税的主要制度意义在于抑制资本外流,对于弃籍者留在国内的资产应在征税额度中予以抵扣或减免。在征税范围方面,各国实践有所不同,是否将基本报酬和转移收入都纳入弃籍税范畴,或是仅将转移收入纳入弃籍税范畴,还需通过总体评估加以确定以实现税收公平。
纳税期限。当弃籍者变更居民纳税人身份时,即产生此项纳税义务。目前征收弃籍税的主要国家,均设置了递延纳税规则,一般期限在10年—15年。弃籍税的纳税期限应结合税制特点加以适当限制,例如设置最低缴税额度、缴税比例、担保条件等,作为申请递延纳税的前置条件。
惩罚机制。各国对于违反弃籍税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罚规定。总体而言,通常包括补缴税款、予以罚款、缴纳滞纳金、禁止入境、再次入籍限制以及处以刑罚等。例如,2020年,俄罗斯富豪奥列格·廷科夫因在放弃美国国籍时隐瞒了资产并虚报收入,被美国司法部和国内收入局指控涉嫌税务欺诈。
作者:周子涵(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06日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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