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管实践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征收环节后移对征管提出更高要求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在税收征管方面将面临技术手段、征管能力、征管可控等方面的挑战。
笔者认为,征收后移,对征管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正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税收大数据技术应用还不够成熟,“互联网+监管”手段目前还难以满足消费税征收后移的要求。如目前部分民营加油站尚未安装使用统一的税控装置,或有的已安装还不能正常使用,难以对其成品油销售进行准确计量和有效管控。因此,消费税征收后移,如何对应税消费品从生产到批发零售各环节进行全流程有效监控,对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税征收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将大量增加。以成品油为例,在生产环节征收,全国纳税主体只有二三百家炼油企业,后移至零售环节,则意味着全国10多万座加油站将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又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显示,我国目前从事综合商品零售和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的法人单位已突破100万户(不包括从事烟酒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这些零售经营者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广泛、流动性强,给基层税务机关提升征管能力带来了挑战。
消费税征收后移,回归了消费税最终在消费环节征收的本意,但在从事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中,除了小部分是从事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专营的外,大部分经营者都兼营多种商品的销售。如有的在经营烟酒的同时经营食品饮料、日用杂货等,有的经营日用百货也兼营金银珠宝、高档手表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同时兼营多种商品,不仅给消费税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划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给准确划分消费税应税收入和非消费税应税收入增加了难度。
对推进消费税征收后移的思考
对消费税征收后移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变化和挑战,笔者认为,要做到未雨绸缪,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确保消费税征收后移顺利推进。
消费税征收后移,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因此,建议在打造智慧税务体系中,单独建立消费税应税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信息监控子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涉税数据的获取、共享和处理。形成从生产、物流、批发、零售各环节可溯源、环环相扣的产购销链条和数据库,确保消费税应税产品各环节随时可控可查、精准监管。
为实现征管可控,建议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现状,秉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分类推进征收环节后移。笔者认为,具体可将现行15个税目分五类稳步推进。
第一类,建议先将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8个税目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目前在“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税目下的“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子目和“小汽车”税目下的“超豪华小汽车”子目已在零售环节征收或加征消费税,积累了征管经验,且上述产品具有专营性质,便于零售环节管控。
第二类,对成品油税目,建议在更新升级加油站税控装置、建立金税工程与所有加油站进销存储实时数据监控系统、实行对成品油销售全流程动态监管的基础上,推行征收环节后移,以防税收流失。
第三类,烟、鞭炮焰火2个税目,属于国家专卖系列消费品,具有严格的经销管理体系,有利于批发环节征收或代扣代缴,因此,建议在批发环节征收或者由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消费税。
第四类,酒类税目,由于目前酒类产品从出厂到零售,销售层级较多,征管难度较大。但一般酒类企业都会在市、县级城市设立专营代理商,因此,建议将酒类消费税后移至市、县级代理商按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征收。对未设立专卖代理的小型酒厂,其消费税由酒厂按批发价格或零售价格代扣代缴。
第五类,对一次性筷子、电池、涂料3个税目,由于其销售分散、价值相对较低,税款相对较少,在零售环节征收不仅难度大,而且征收成本也较高,因此,建议仍保留在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世界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国家或地区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价外税模式。因此,为确保消费税征收后移、征管可控,从实践来看,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征管经验,改革目前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可考虑将现行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法,改成统一规范的价外税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以简化税制、便于征管。
作者:冯蔚耕(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中国税务报2024年10月30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