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8日,某银行作为贷款人与李某(借款人)、某地产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李某发放购置房屋贷款40万元。合同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均作了约定。同时约定,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对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40万元。
2022年9月11日上述地产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该公司的两名股东A房地产管理公司、B建设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盖章,承诺: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承诺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责任。
因李某未按约还贷,该银行以主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股东诉至西陵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及本案诉讼费。A、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No
法院审理
银行与李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A、B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公司才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故其应对李某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因其并未履行完阶段性担保责任,且该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限,后其申请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B公司以无债权债务为由申请注销登记,并承诺由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违法失信承担责任,银行要求两名股东在本案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有据,予以支持。A、B公司对李某应付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No
法官说法
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
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是涉及公司简易登记注销后股东诚信责任的认定。
法律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对公司注销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法条链接
来源:宜昌西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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