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非规范,不保护——法律红线知多少?!

文摘   2024-11-08 14:38   山东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流动与调配的有效手段,在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并非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民间借贷协议有可能会被法律判定为无效,进而引发一系列法律上的后果与责任。鉴于此,对于日常借贷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转贷给借款人,这种借贷行为是无效的。

裁判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6845号

法院认为,张某交付王某的钱款中有85,000元来源于信用卡透支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该部分借款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王某应当返还张某85,000元。

2、职业放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类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的,合同无效。              

裁判案例: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3民终10659号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无放贷资格的情况下,与案外人谢某强一起利用放贷人的优势地位,先后20余次与不特定的借款人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收取砍头息,恶意制造违约,并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以赚取高额的回报,其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及谋取暴利之特征,与一般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出于善意,利用自有资金向特定关系人出借一定数额的款项不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外从事放贷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且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本案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应当无效。

3、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如果出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该借贷合同无效。

裁判案例: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13民终4736号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杜某借款用于开设赌场仍然出借,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赌博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为无效。按照上诉人主张的借款10万元给被上诉人,其在明知被上诉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提供借款,基于此形成的赌债不具有合法性,是违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按被上诉人的陈述,不论是其主张的借款赌博,还是累欠赌资,均应认定为赌债,被上诉人虽在录音中对上诉人主张的欠款予以承认,但不能否定该欠款为赌债的违法实质,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综合以上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借贷行为无效,如非自有资金借款合同无效。
    裁判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9号
    法院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身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本案中,杨月章自认案涉出借款项均来自于其向案外人的借款,并非自有资金,故案涉借贷关系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约定亦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谷某、田某 仍应向杨某返还收到的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标准参考杨某起诉时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息3.7%的标准。对于杨某、孙某所提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贷关系无效属于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间借贷合同中有关利息、违约金等约定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其中涉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亦随之失效,不再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出借人丧失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利息或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3、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行为催生借款债权,为确保此债权的顺利清偿,合同主体往往选择订立相应的担保协议作为保障措施。在这一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合同扮演着主合同的角色,而随之签订的担保合同则被视为从合同,两者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当主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因故被认定无效时,其附带的担保合同,诸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等,亦将随之失去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本质上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一旦主债权债务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保证合同亦无效。在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下,若债务人、保证人及债权人中存在过错方,则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4、支付资金占用费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利率标准无效,但出借人仍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在实质上也属于利息,只是性质上有别于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而属于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借款人需要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通常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借款人应当返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例参考:

(2024)沪01民终6845号

(2023)京01民终119号

(2023)鲁13民终4736号

(2023)鲁13民终10659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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