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因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未实缴出资引发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
该案系管理人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代表南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要求公司的三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020年,李某、王某二人分别货币认缴出资450万元、5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认缴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2022年,李某将部分股权、王某将全部股权均以“0”元转让给刘某,并变更公司股东。变更后,股权登记为股东李某认缴出资175万元,股东刘某认缴出资325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认缴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2023年3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起的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又裁定由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5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指定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李某、王某、刘某均未实缴出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之规定,向三人发出追缴出资的书面通知,但三被告未履行,遂于2024年1月17日诉至镇平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股东缴纳出资款。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何杨充分审查诉讼主体及出资条件,与各方当事人积极联系沟通,在得知三位股东有出资和解意愿后,积极督促管理人与三位股东进行有效沟通,结合已确认的债权给出适当的解决方案。配合法院速裁灵活机制,该案仅在71天的较短周期内,低成本完成了数百万出资额的和解。
因该案的尽快审结对顺利清偿该公司债权至关重要,但三位股东又分散在北京市、陕西省及河南省,为充分保护债权人及公司利益,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电话、微信沟通,并建立微信群及时听取汇总各方意见。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管理人与各股东均同意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调解,随即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网上云庭”方式进行调解。
该案涉及股东代持股、“0”元转让股权、股东未出资等多个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考虑到三位股东均系自主创业,创办公司的初衷也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以更好地服务壮大当地电商产业发展,只是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陷入债务困境,便本着既不打击股东的创业积极性,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办案准则,和管理人商讨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法官、管理人向三位股东详细释明破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在充分尊重三位股东和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管理人和三位股东最终在补缴出资额上达成一致方案,由各位股东自行筹措资金分两批补缴到位,实现债权清偿率达到百分七十以上,达到“一调多解”的效果。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允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认缴不实缴”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也对此设置了安全阀,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基于资本充实原则,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要追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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