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排污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文摘   2024-10-19 10:04   山东  


鲁法案例【2024】488

为使排放超标不被监测到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生产厂长

竟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

多次动手篡改监测数据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
让我们通过下面这则案例
以案释法 学法守法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氮氧混合物等有害物质,为监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有专门的在线监测站房,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营维护。

2020年3月,张某某到甲公司担任生产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为使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不被监测到,张某某多次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篡改气体分析仪上的氧含量标定量程,将按照规定设定的氧含量标定量程由21%篡改为18%至19%左右,致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监测二氧化硫是否超标排放。2021年6月1日,被省生态环境厅查获。后张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但对篡改次数供述不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甲公司的生产厂长,自己动手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张某某主动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篡改监测数据的犯罪事实,虽对篡改次数有所辩解,但应认定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八项具体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一种具体情形。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司法实践中发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最常用手法。目前,自动监测设施主要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这些物质并不必然属于“有毒物质”。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即使其未超标排放,也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编写人 :赵凤强,宋庆庆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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