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88
为使排放超标不被监测到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生产厂长
竟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
多次动手篡改监测数据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某到甲公司担任生产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为使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不被监测到,张某某多次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篡改气体分析仪上的氧含量标定量程,将按照规定设定的氧含量标定量程由21%篡改为18%至19%左右,致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监测二氧化硫是否超标排放。2021年6月1日,被省生态环境厅查获。后张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但对篡改次数供述不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发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最常用手法。目前,自动监测设施主要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这些物质并不必然属于“有毒物质”。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即使其未超标排放,也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编写人 :赵凤强,宋庆庆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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