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加固董监高责任围栏
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法律法规 不断更新和完善,企业面临的合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必须重视合规经营,确保在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 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核心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更是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董监高” 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较大完善和改变。如对守法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进行区分,并完善了忠实、勤勉的内涵和外延,为“董监高”义务的体系化奠定了基 础,将“董监高”的义务扩张至公司从成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 ;对“董监高”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强化,特别对一些责任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对此进行梳理,结合案例,从实务角度给予防范建议,期望引起 “董监高”对新公司法变化的重视,确保合规履职,避免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免给公司或个人带来不利后果。
完善忠实、勤勉的内涵和外延
新公司法将“董监高”的守法义务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规定彻底分开,使其共同成为“董监高”义务体系中的基础义务,为“董监高”义务体系化建设 奠定基础。“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完善,构筑了“董监高”义务体系的主干。
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将“董监高”的守法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在同一法条进行规定,且只有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对“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包含的内容理解差别较大,各地不尽相同。修订后,新公司法明确界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忠实义务一般体现为一系列禁止性规范,除非法律规定或有同意权主体豁免,“董监高”不得从事一系列禁止行为,以避免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勤勉义务一般体现为善意注意,以“董监高”执行职务行为为前提,以“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将“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作为判断标准。将监事列入多项忠实义务行为的义务主体范围 ;将“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和“同业竞争”三项利益冲突行为细化单列;新增董事会为上述利益冲突行为的同意权主体,并增加了相关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则。“董监高”应尽的注意义务,贯穿公司从成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催缴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财务资助、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违法清算等,凸显“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张力,并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扩大到公司的“事实董事”,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董监高”法律责任风险变化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责任规定也有较大变化, 而且更有指导性和实操性。
新公司法中,新增监事为“违反忠实义务的归入 责任”的义务主体,且关联方主体范围不仅限于“董 监高”本人,还包括“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监高” 及其近亲属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董事催缴出资的义务及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违法抽逃出资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时、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时、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违法减少注册资本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3民终107号案件中,法院查明,根据原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在增资480万元验资后,该笔增资款即转至案外人账户。此时,被告余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被告方某某明确表示系借钱验资,且明确备注为“还款”,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某、方某某、庞某某(原告发起股东)共同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三名被告应在抽逃本息范围内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特别关注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将清算的责任从股东转移给了董事。
“董监高”风险防范建议
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新增内容,明显强化了“董监高”合规履职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董监高”合规履职、降低风险,首先,应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积极推进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有效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从制度上防范“董监高”的责任风险。实务中,可以通过细化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机制,以及公司有关“董监高”职责的其他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规范决策流程等方式来加强公司的合规治理。
新公司法中,对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内涵明确、禁止行为清晰、是否合规容易直观判断;勤勉义务虽内涵明确,但“为公司的最大利益”的目标及“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判断标准,难以准确量化, 需要特别重视。
实务中,“董监高”需要特别注意决策勤勉及监督勤勉。必须做到信息收集完整,信息评估客观,决策程序合法、谨慎,决策过程留痕,事后执行监督到位。切忌把“不知情、未参与、曾质疑、非专业”当成责 任推脱的“免死金牌”,时刻牢记“履职需勤勉,审议需尽责,质疑需留痕,签字需谨慎”的 20 字方针。
此外,在勤勉义务判断标准难以准确量化的大前提下,“董监高”自身专业性不够或出于谨慎目的寻求免责时,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项服务。如在催缴出资过程中,聘请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核验,以确保股东足额及时出资;在财报中存在可疑资金转出时,聘请审计机构和专业律师就转出事宜出具专业意见;在减资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对减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备存。转载于公众号:广图信息咨询中心
来源:法人 | 2024年04期 作者:周亚丽 严武洲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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