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汪某清陆续收购陈某某的木材,但货款没有付清,陈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汪某清诉至峡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法院判决汪某清支付陈某某货款386800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清未履行义务,郭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峡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立案。
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后一直未履行。汪某清在得知其账号被法院冻结后,为了规避执行,指使其侄女婿全某某在南昌县一个农业银行网点,以全某某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自己使用,后继续将该账号提供给高安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等,先后共收到款项58410元。汪某清不用上述款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转给他人或另作他用。在查明汪某清有转移财产嫌疑后,执行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于2020年4月将其抓获。到案后,汪某清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2021年1月20日,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汪某清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陈某某谅解。峡江县法院认为汪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来源:江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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