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78万,江西一公司负责人获刑!

文摘   2024-09-23 17:35   山东  

深陷网络赌博不可自拔

他动起歪心思

竟然挪用公司资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江西某公司铅山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帮公司代收的营业款约78万余元,其中37万余元被用于网络赌博,剩余钱款被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

陈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归还公司资金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铅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网络赌博、个人还款及消费,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公司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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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铅山县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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